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金额可以降低吗?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来说,本应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开启新的生活。

引言
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来说,本应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开启新的生活。但夫妻双方婚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与未成年子女联系和纽带的切断,离婚后,父母仍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中,不直接抚养一方通常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但随着男女双方生活、经济状况等的变化,对于法院已判决或双方曾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能否申请降低呢?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做以下探讨分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一、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和调整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以协议为主、判决为辅。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对于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并未予以明确,仅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以“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这一表述,为抚养费金额的降低保留了窗口;实务中亦有观点认为,关于抚养费给付的离婚协议或判决等,本质上具有合同的效力,故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可来源于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但目前,降低抚养费相关问题仍缺少明确的立法支撑,在实务中法院审查较为严格,得到支持的难度大。
在浙江地区公布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中,许多案件以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协议中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已明确约定,双方办理离婚后,应支付抚养费一方后续未支付或要求降低抚养费为背景,对于该类情况,法院通常会优先尊重和保护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进一步审查降低抚养费事由能否成立或得到支持,这体现了对于抚养费调整亦是始终贯彻协议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且,不同于普通的合同,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男女双方能自行协议一致离婚,大多建立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的金额和支付等均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和前提上,而离婚后要求对抚养费的减少,实际上是对离婚协议条款的变更,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也有很大影响,故法院通常对于抚养费降低持有审慎严格的态度。
二、抚养费的降低应从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是否发生明显变化角度综合考量。
如前所述,关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和变更通常以协议为主,故对于协议已确定的抚养费金额,通常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已充分考虑到自身及对方当时乃至此后的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生活、学习、健康等实际需求。故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突出关注“明显变化“这一重点,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已存在的情况和事由,例如支付一方有其他房贷按揭需支付、工资下降甚至暂时无业、对外负债等,仅以此作为降低抚养费的事由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对司法实践中支付一方主张降低抚养费常见部分事由做具体分析:
01 收入减少或失业
通常需审查支付一方的收入情况,可从工资发放、收入证明、社保、公积金缴纳、银行存款或交易流水、失业证、失业补助领取证明等方面体现。但对于暂时失业相关情况,也并非当然构成降低抚养费的事由,在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369号判决中,法院提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甲对此的解释是其在一审判决后要求原工作单位加薪,遭拒绝后办理了离职,故二审中赵某甲虽提交了相关的失业证明主张失业,但因系其主观因素所导致,并不能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结合赵某甲主张的失业时间,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赵某甲正值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应通过努力工作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
02 重组家庭或再生育子女
离婚后再婚或再次生育儿女亦是常态,但不应以此为由违反此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减损离异子女的合法权益。对该类事由,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03 疾病或涉及刑事犯罪
对于支付一方身患疾病的情况,需要明确该疾病是否为长期疾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或阶段性丧失,从而致使支付一方失去经济来源,如疾病导致上述后果的;或是支付一方涉及刑事犯罪服刑,从而导致一定时期内丧失经济来源的,则法院有可能酌情对抚养费金额予以调减。但当前述事由消失例如疾病治愈或服刑期满后,可要求恢复原抚养费金额,或法院在酌情调减判决中直接明确调减及恢复原金额的时间节点为妥。
结语
离婚后抚养费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存在。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抚养费降低方面缺乏明确的立法支持,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尊重离婚协议,审慎处理降低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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