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场地租赁中纠纷点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办公场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办公场地的租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策略等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经营场所。这就会涉及到已经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变更或提前解除。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办公场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办公场地的租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策略等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经营场所。这就会涉及到已经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变更或提前解除。今天小师妹将结合一个案例,和大家聊一聊办公场地租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A公司向B公司承租商务写字楼用于日常办公,但A公司在缴纳部分租金后就出现了拖欠租金的情况,理由是B公司无法兑现承租时的承诺,为A公司所孵化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竟然悄悄从承租的办公场地搬离。无奈之下B公司只能将A公司告到了法院,但没想到的是B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违约而向第三方C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A公司在庭审中辩称B公司刻意隐瞒案涉房屋内只能办理一家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导致其无法为其服务的企业在承租的办公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B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A公司并未告知B公司其为众创空间的运营企业,承租的经营场所需满足其服务的孵化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且该要求是A公司承租案涉房屋的前提条件,双方关于在所承租办公场所中登记注册企业的具体数量并无约定,更没有约定如果案涉房屋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数量达不到A公司的要求,A公司即享有拒付租金、追究B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B公司提供了其他企业在涉案办公场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料。A公司虽然口口声声说B公司违反当初双方的约定,所承租的办公场所不能满足其注册企业的要求,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企业受阻的事实,例如工商局不予办理登记的回执等。而且经B公司查询后发现在A公司承租期间,案涉房屋内未办理过任何一家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A公司随时都可以在案涉房屋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的情况。A公司可以自行申请在案涉房屋内为其服务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去办理企业注册是A公司自己不作为而造成的,与B公司无关。
B公司已为A公司提供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条件,A公司承租的办公场所也可以办理相关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B公司即已履行了当初的约定,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刻意隐瞒无法在案涉房屋办理A公司及A公司服务的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行为,未也提交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不能为其服务的企业在案涉房屋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A公司主张B公司违约不成立。
就损失赔偿问题,经B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与第三方C公司为关联企业,通过对比B公司与第三方C公司所签署合作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可以看出A公司的违约责任远重于第三方C公司,且A公司与第三方C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发生在B公司起诉后,不排除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第三方C公司故意串通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无可避免的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结果是除了租金还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经营是每家企业经营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当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必须变更经营场所时,首选方式是与出租方协商解决,而不是偷偷的一走了之,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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