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来源:隆德县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隆德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案件详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原告系再婚,与前夫所生的一儿一女再婚后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

近日,隆德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案件详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原告系再婚,与前夫所生的一儿一女再婚后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2016年夫妻双方因工作及孩子上学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便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来。原告曾于202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详细翻阅卷宗,认为原告系再婚,且带一儿一女,原、被告能共同生活十几年并生育一子,且婚后对继子女视如己出,说明夫妻双方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于是主审法官先后与原、被告分别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的想法,想尽可能调解双方和好如初,但经沟通,双方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诉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继女十几年,现在既得不到子女的抚养权,离婚后有没有相应的补偿,内心一时无法接受。于是,主审法官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一摆上桌面耐心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当事人消除了心中的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既有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调解离婚的方式。调解不仅可以调解和好,还可以调解离婚。调解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剑拔弩张的关系,且有很大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以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离婚的现实,更能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理性而健康的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寄语
感情破裂不意味着亲情终止,婚姻关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离婚改变的只是夫妻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终止而消失。因此,希望离婚后的为人父母者能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也能将对孩子爱的教育和责任一直进行到底。愿你们余生所遇皆良人,能被温柔以待,愿你们的孩子满眼是星光,被真爱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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