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别两宽,您的机动车将何去何从?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也随之改善,汽车作为人们生活中的日常消费品,其保有量也不断提高。“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大约2.

前 言
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也随之改善,汽车作为人们生活中的日常消费品,其保有量也不断提高。“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大约2.6亿辆,千人汽车保有量从原来不到10辆已快速增长到180多辆,达到了全球平均水平。”[1]在离婚案件中,机动车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也成为了争议较多的话题,尤其是在限购的城市争议颇多。在涉及机动车这类财产的分割时,往往涉及出资方、出资时间、分割方式、借名买车等情形,本文将从以上几点分析“机动车”分割的相关问题。
一 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2]所以,在探究机动车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时,不能仅仅通过登记在谁名下就直接认定为属于谁的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结合出资方、出资时间、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等因素来综合分析,从时间上一般分为结婚前和结婚后。
(一)结婚前购买的机动车
结婚前,如果是一方购买机动车并交付的,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结婚后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离婚时,依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共同还贷对应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所有人将共同还贷的相应部分补偿给另一方。
结婚前,如果一方父母购买机动车,如果该机动车是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则该机动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离婚时,依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结婚后购买的机动车
结婚后,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机动车,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机动车的,该机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以主张分割。
结婚后,如果一方父母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不是父母借子女名义买车的,在赠与的领域下,实践中对机动车的归属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机动车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并不当然的代表将机动车直接认定为赠与自己的子女,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赠与自己的子女,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赠与机动车的事实,不能直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3]的规定。
二 机动车分割的方式
谈及机动车分割的方式,主要是针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机动车而讲的,对一方财产不存在分割的情形。机动车的分割,首先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法院往往会在此基础上就该问题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依据现有的登记人、实际使用人以及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判决该机动车的归属,并由获得机动车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当事人对机动车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协商委托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确定价格之后,法院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均主张获得案涉机动车,原则上双方可以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案涉机动车,并由获得机动车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获得案涉机动车,则按照机动车变卖或者拍卖获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变卖或者拍卖获得的价款,如果案涉机动车存在贷款的,应当抵扣贷款额,扣除各种手续费后再进行分割。
三 车牌如何分割?
部分城市实施车辆限牌政策,这也导致车牌的经济价值不断攀升。所以,在离婚时,车牌往往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个热门话题。
司法实践中,车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往往与车辆一并分配给同一人,并由获得车牌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关于此补偿的标准,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需要经过评估机构对车辆以及车牌进行评估。
不具有购车资格的一方能否获得该车牌呢?由于车牌往往与机动车一并处理,以北京为例,如果获得该机动车和车牌的一方不具有购车资格,在离婚时,不影响其获得该机动车和车牌[4],一方可以持法院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登记。[5]当然,由于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建议在分割该财产时,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
四 无驾驶证一方可否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从理论上讲,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并不一定都具有驾驶证,但如果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财产,经过夫妻双方协商或者经法院裁判机动车的归属,不具有驾驶证的一方依旧可以获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驾驶证仅仅是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但其不影响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是在现实案例中,法院可能考虑到驾驶资格的问题,法院往往将机动车判决给具有驾驶证的一方,[6]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法院也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需要以及有利于子女以及女方利益进行判决。
五 借名买车,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基于各种原因借名买车的情形。有的是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买车,有的是以朋友的名义买车,甚至还有别人用自己的名义买车的情形。以上情形均属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借名买车的情形。
但是,一旦出现婚姻危机,在离婚时,由于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此时法院往往不予以处理,并告知另案起诉。
以借他人之名买车为例,在借名买车的纠纷中,当事人如果想要主张机动车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出资凭证,比如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购车发票等。当然,还有其他重要的证据,比如借名购车协议、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等。
在此,小编温馨提示大家,借名买车具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因为规避限购政策而不被法院认可,或者可能被撤销购车指标[7],还可能出现被借名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机动车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注释:
[1]《发改委: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大约在2.6亿辆左右》,来自人民网2020年04月09日,http://auto.people.com.cn/n1/2020/0409/c1005-3166771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04月23日。
[2]《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例如(2014)西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3条前两款:“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6]例如(2014)东民初字第05873号民事判决书,类似案例相对较多,又如(2017)川18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2015)喀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等。
[7]《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1第2款:“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指导律师: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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