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又有新动作:保险业迎来利好,但门槛在提高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抬高考试门槛,严把险企高管入口 监管部门正不断把紧保险公司高管入口。继将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划定在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后,银保监会又更新了考试题库。

抬高考试门槛,严把险企高管入口
监管部门正不断把紧保险公司高管入口。继将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划定在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后,银保监会又更新了考试题库。6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2020年度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岗位要求等三项变更内容,新增了最新的形势政策变化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从具体的考试新增内容来看,涉及人身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专属内容,如新增《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同时,还有涉及财险公司的专属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而涉及保险资管公司的文件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同时,还有涉及到所有类型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共知识部分。如新增2020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9年度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2020年全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试题。
不过,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频现高管考试未过而任职资格被否的情况,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被否的原因常见于学历造假、隐瞒情况等,上述情况违背了监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的规定。
一般而言,险企高管任职需要经过董事会聘任,而后报名考试。考试通过之后,将考试成绩以及其他所需的资料,一并提交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这也意味着,如果考试没有通过,就不会有后面的高管任职申请,因此不存在因为考试没通过而被否,因为考试不通过的话,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
抬高考试门槛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扎紧制度篱笆。目前现行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于2014年修订实行。2017年底,原保监会进一步修改规定并在业内征求意见,更加倾向强化从严监管,并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日常监管等进行新增、细化规定。在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列。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分析,保险机构是公众性公司,聚集了高额的资产和现金流,要降低保险机构的治理风险,除关注股东准入和股权结构外,董监高的准入也是重要部分。
“保险是专业性强的产品服务体系,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差异较大,并且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变化很快,而高管既要与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汇报和沟通,又要具体运作公司各类事务、提升业绩,所以有必要对险企高管准入设定门槛。”王向楠补充道。
自贸区政策优化,银行保险迎利好
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大力推进已出台政策落地,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拓展金融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外资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鼓励中外资金融机构在产品、股权、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合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投资和拓展业务,也将不断完善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为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银保监会已印发指导意见,旨在向全国自贸区复制推广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政策。
该指导意见下发对象为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指导意见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贸区均可按该指导意见实行,指导意见印发日期为5月13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内容包括适度简化市场准入、规范发展金融业务、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四大方面内容,涉及13条政策。
适度简化市场准入:多个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依法合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四)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规范发展金融业务:支持银行跨境投融资业务
(五)支持有条件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
(六)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客户身份认定和风险评级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区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八)鼓励区内符合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九)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含绿色金融、科技保险、关税保证保险
(十一)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投融资的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十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十三)支持保险机构在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试点。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研判,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鼓励各自贸试验区积极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加大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力度,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银保监会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均可按此指导意见实行。重大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