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仲“)主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SCIA主题沙龙“资本市场热点法律问题之辨析”于2016年12月15日在深圳交易所西广场41层举行。本次沙龙聚集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务代表、创投机构代表与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专业律师,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代表共约150人,围绕资本市场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入展开探讨。
华南国仲院长刘晓春先生在欢迎致辞中提出两大理念:“更加开放,更加专业”。刘晓春表示:“中国特别是资本市场,纠纷解决平台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更加开放,更加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加专业,尤其是对资本市场来讲,是非常需要的一种精神,所谓更加专业就是尊重专业规律,要好上加好、精益求精,而不是尊重行政机构,尊重领导的意思。”
本次沙龙的主持人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张炯先生。聚焦资本市场,他认为日渐高涨的投资浪潮对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市场相关人士共同的努力。
下面是各位演讲嘉宾的观点摘要。
主题一、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逻辑和相关法律热点
宋萍萍女士,东方富海合伙人、风控主任,也是华南国仲的仲裁员,以“专业律师和半个投资人的角度”,结合东方富海十年的投资经验,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逻辑和相关法律热点做了分享。
宋萍萍表示,“PE基金管理人要有一套完整的投资逻辑和可靠的风控机制来保障投资人的权利,才可能赢得投资人的信任。”要建立这样的投资逻辑,基金的专业化、团队的专业化以及管理的专业化是重点。此外,宋萍萍强调,风控是一个募、投、管、退全流程的覆盖。伴随着专业子基金的迅速成长,专业基金的风控初审尽调与公司层面的复审尽调相结合的双层风控体系极具参考价值。宋萍萍还结合案例详细剖析创业投资基金受欺诈撤销权行使、IPO并购中穿透核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国有股转持及监管适度性四大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同创伟业创始人、董事长郑伟鹤在点评中指出,税收和监管体制问题实际上也是目前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一大热点,保护投资人积极性和资本市场稳定是关键。总得来讲,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化比较大,尤其是在面对深港通、沪港通等涉及国际化的问题时,作为法律工作者或者机构应该共同在资本市场公平、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探讨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
中海资本合伙人、深圳保险同业工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华南国仲仲裁员许良根博士表示,专业化经营是创投行业“生存的支点、胜出的法宝”。站在创投机构的角度,许良根进一步强调合规风险管控的重要意义。他建议:行业对合规风险的管控,可从机构配置、人员配备和整个风控流程进行规范,更好地适应被监管的环境。
主题二、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之适用
信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翠萍以董事选任为核心主题,结合众多典型案例,深度分析了在目前法律环境之下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适用。
王翠萍律师谈到:“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重视收购的意义,强调收购重组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作用,实际上一直都是不鼓励反收购条款的。关于反收购条款质疑,大都来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因为同股同权,相关利益方就认为,反收购条款限制到股东权利,这是不合适的。
在章程满足法律法规最低要求下,如果对于一些事项规定高于法律法规要求,这个本身是不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允许市场主体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其实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如果股东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我们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去向法院起诉,这些条款也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无效。”
她表示:如果允许上市公司章程存在反收购条款,对于收购与反收购行业的规范是有一些积极的作用,并对于各方利益平衡也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有反收购条款的存在,恶意收购方就会更加的审慎决策自己的行为,考虑对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这对于公司正常经营的过渡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华南国仲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蔡奕先生围绕“使上市收购的各方在更加公开、平等透明的平台上去进行竞争、博弈”的监管目标阐述了自己的补充观点。
“监管介入公司治理,应该有一个底线的意识。” 蔡奕先生提到,“收购跟反收购,包括监管,实际上都是一个平衡的关系,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只有做了很深刻全面的分析,并充分听取了市场上广大利益诉求方的意见之后,我们才能得出一个最终比较中立客观的结论。”
万科集团法务总经理、华南国仲仲裁员张伟先生结合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实例,对这一话题作了进一步的拓展。他呼吁: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除了立法的时候给予一点公司意思自治的空间之外,在执法的时候,也希望监管机构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呵护类似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这样正面的、积极的、有益的制度创新。
主题三、对赌条款效力分析
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李忠围绕对赌条款的效力深度解析了“海富案”中存在的观点分歧,并对相关合同条款起草提供了比较具体的建议,在秉持“确定性和可操作”的原则基础上,同时注意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
复旦大学的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光大激光总经理的何红女士站在企业方的角度围绕对赌条款谈了自己的感受并给出系列建议。她认为在前期签对赌条款的时候,关于业绩的承诺要适当;同时要请专业人员对业绩补偿的公式把好关,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特别注意对自身保底条款的保留。最后,在签署对赌协议的时候,要避免落入对方留下的陷阱,这对于己方法律人员专业度的要求非常高,要密切跟进条款沟通中法律文本的修订。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EO、首席合伙人的施安平先生认为,风险投资方在高风险、没有控制权、价值高估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对赌协议来实现量化标准的考核,这是控制风险的一个关键,在风险投资实际的对赌执行中,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互相理解,双方配合,而对赌条款正是双方合作诚意的体现。
在活动尾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副总裁、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南国仲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蒋玉才先生总结了本次活动“更加专业,更加开放”的核心理念,并由此做出了拓展性建议,他倡导国内创投也应该参考美国行业协会的形式,“加入的人大家集思广益,集合财务、法务、实务,形成一个规范,来实现共同进退。”
深度:资本市场热点法律问题之辨析
作者:张炯来源:信达律师事务所

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仲“)主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SCIA主题沙龙“资本市场热点法律问题之辨析”于2016年12月15日在深圳交易所西广场41层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