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强制执行之保险金篇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本文将探讨人身保险财产性权益中的保险金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 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

本文将探讨人身保险财产性权益中的保险金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
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的最大区别在于,保单现金价值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未到期时投保人可以支配的现金财产,而保险金则是发生了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到期(含到期前的分次给付)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得的现金财产。
1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保险金强制执行的直接、明确规定,最接近和最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由上可见,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用的是“列举+兜底”的方式,并没有明确保险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对保险金是否属于“财产性权利”,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往往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况,依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进行处理,导致执行结果并不统一,本文下面介绍的是法院的主流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人身保险险种主要可分为商业人身保险、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多险种糅合等。其中商业人身保险一般又包括人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附加医疗险等。
1商业人身保险

01

人寿险的保险金


根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人寿险的保险金又可分为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对于身故保险金的问题,我们下面再谈,这里先说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与被执行人是同一人时,如果保险单指定了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即属于该受益人的财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该生存保险金;如果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即为被保险人自己,生存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法院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该生存保险金。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强制执行该生存保险金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但是这需要被执行人向法院充分举证证明。

02

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和附加医疗险的保险金


以上几类都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损害和出现重大伤病时,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鉴于这些险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明确的弥补损害、恢复人身健康目的性,与前述人寿保险金的执行原则相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保险金多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执复20号裁定书:“本院认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的生存权,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彭永波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大量治疗费用,本案争议5万元钱款系保险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彭永波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专属于被执行人彭永波的财产利益。且被执行人彭永波系失业人员,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彭永波还有其他能够保障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财产,古塔区法院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从人道主义出发,基于生命权高于债权及和谐司法、为民司法的原则,裁定对5万保险理赔款不予执行并无不当”。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医疗费,执行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费、医疗费的前提之下,可以对该类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
2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
同样基于前述的原则,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要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对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予以强制执行。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古新贤账户中的存款***元,同时预留***元存款未扣划以保障被执行人古新贤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普通生活必需品,并无不当”。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非是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里的个人存款,所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个人社保养老账户并无障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综上,对于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强制执行。
3多险种糅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多险种糅合的做法已经非常普遍,例如上文提到的人寿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商业保险公司往往将该险种的外延扩充,最终会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针对此类型保险,在执行保险金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慎重、合理地确定执行手段。
3身故保险金的强制执行
对于人寿险,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身故保险金是否能被强制执行,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如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确,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
如果保险单指定了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而是受益人的应得财产,此时该身故保险金就不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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