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签怎么办?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经典案例】 王毅函于2010年7月3日进入宜昌某宾馆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2日。

【经典案例】
王毅函于2010年7月3日进入宜昌某宾馆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2日。2012年8月4日,宾馆发现王毅函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王毅函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王毅函于2012年8月5日回复宾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25日,宾馆书面拒绝王毅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王毅函若未及时与宾馆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宾馆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9月25日,宾馆单方面解除王毅函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毅函不服,于2012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11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庭对王毅函与宾馆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王毅函要求宾馆支付2011年7月3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2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合上述案例,王毅函在未与宾馆续签合同超过一年就已经视为与宾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宾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支持王的一年的双倍工资是因为责任已经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律师提醒】
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依然有许多公司和企业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往往又是出于弱势地位加上现在的工作也不好找,所以往往会造成用人单位侵权,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不良的用人单位歪风日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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