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经适当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延一年。”的,该约定未排除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未限制劳动者离职,不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有效。
知识点:
1、“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一年”不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无需双方另行签订新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关注劳动合同期限
4、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用工……
经典案例
2009年12月31日,庄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庄某从事生产控制工作……若A公司有意与庄某续签本合同,A公司最晚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续订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庄某。如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应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若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经适当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延一年。
2016年12月28日,A公司向庄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你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质检/QC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现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鉴于公司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特发此通知。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你依法支付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2017年2月10日,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庄某其他请求。A公司和庄某均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双方确认曾于2016年12月28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但A公司坚决不同意续签。
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一年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庄某主张该条款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主要理由是认为该条款剥夺了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分析该条款的内容,双方对于合同期限顺延一年的认可还是要建立在双方均同意按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才发生。庄某在该劳动合同到期,且A公司未作出到期终止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上,仍有权向A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亦应与庄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庄某事实上并未在该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时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认可了合同期限顺延一年。故该条款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当属合法有效。庄某认为该条款无效,A公司应支付其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如前所述,庄某在该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时并未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认可了合同期限顺延一年。该顺延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并未就续签事宜再行磋商,故A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
故,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约定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一年”不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
A公司与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经适当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延一年。
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无条件自动续延,而是有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是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第二个是期满后双方仍然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庄某不想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A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能在原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离职。原则上,劳动合同于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庄某如不想继续在A公司上班,可以在届满后离职,甚至可以在期限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无论是庄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还是庄某离职的权利,都未因“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一年”的约定而受到限制。
2、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无需双方另行签订新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了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进行变更。但如果双方已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亦无损劳动者利益的,应认定事实变更行为有法有效。
本案中,A公司与庄某已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后合同将近一年,在此期间庄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有效。
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虽然2016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双方的变更行为,导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仍然在履行原合同。A公司无需再与庄某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庄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应关注劳动合同期限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关注劳动合同期限,很多合同到期了但是用人单位不知晓,既不终止用工,也不续签合同,导致公司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期间公司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发现合同到期后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会涉及到违法解除的问题。一旦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律风险非常高。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在到期前一个月决定续签或期满终止合同。
2、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用工
也有很多用人单位虽然知道劳动合同到期了,但也不主动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继续来上班也不拒绝,抱着不置可否的态度。这种做法会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仍然会产生前述的两种法律风险。
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决定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但建议向劳动者发送不续签的决定书,同时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劳动者坚持来上班,通过书面方法通知劳动者合同期满终止,公司无需劳动者再提供劳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让劳动者上交门禁卡、关闭劳动者工作邮箱等方式强制劳动者终止提供劳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法研88】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一年,是否有效?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经适当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