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法律层面,与婚姻法律密切相关的,不仅有夫妻财产、债务的分割问题,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论是否缔结婚姻,一旦双方有共同的子女却又无法继续生活,就可能会针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较常见的就是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问题,本文从司法案例入手,简要介绍下抚养费提存制度。
壹 司法案例
陈女士与卢先生同居生下一个女儿,后二人分手,女儿随母亲生活,但卢先生却始终拒绝支付抚养费,陈女士无奈之下只有起诉到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卢先生一次性支付2021年至2027年的抚养费70万元,2028年至2037年期间则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却有了不同的担忧: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单亲母亲,担心对方不按期支付抚养费,就要求对方连同后面十年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卢先生却担心如果一次性付清,对方使用不当、挥霍掉怎么办?
最终,审理法院联合所在区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共同委托公证处设立专门账户,将卢先生本应在后面十年分期支付的100万抚养费提存到公证处的指定账户,再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由公证处逐年分期发还给陈女士,而审理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四方则按照各自的职能对钱款进行共同监管,公证处也需要每年定期向四方公开抚养费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
(案例源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叁 律师观点
无论是同居期间,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下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都应当对其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顾虑:一方面,如果接收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的抚养费,就会引起支付方关于对方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抚养费的担忧;另一方面,如果支付方要求分阶段、分期限地支付部分抚养费,又会引起接收方关于对方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忧虑。同时,双方一旦因为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也可能会造成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因此,抚养费提存制度,不仅能够打消双方内心的顾虑,也能够不伤和气、圆满周全地解决问题。
当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会同区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已在全市范围内签订《关于设立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律师认为,我国立法可以从以下方面正式构建抚养费提存制度:
1、明确办理抚养费提存的前提条件
原则上需要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有权监护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抚养费公证提存协议书》,并且详细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专属账户、具体用途等内容。
2、 明确申请办理抚养费提存的机构和方式
比如,立法可以规定,公证处应当在银行开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抚养费账户,将经双方协商同意、数额确定的抚养费用提存到该独立账户中,并与银行做好沟通,将该笔费用用作定投,本金和利息全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在符合《抚养费公证提存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时,再将相应的抚养费定期、分批支付到双方指定的账户里,专款专用,具体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学习、医疗等。在未成年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取时,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及时与公证处沟通并出示凭证,方便迅速办理相关事宜。
3、明确各职能机构在抚养费提存制度中的具体作用
可以参考和借鉴上海地区的做法,发挥检察机关、教育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局等各职能机构的具体作用,要求公证机关定期向各监管部门公开、公示抚养费账户中资金的收支情况。与此同时,各职能机构也要做好对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共同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与义务。
抚养费提存制度简介
作者:许洁来源:昶兴律师

在家事法律层面,与婚姻法律密切相关的,不仅有夫妻财产、债务的分割问题,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