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协议被轻易撤销,你安全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例 高某(男)、李某(女)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4日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

1案例
高某(男)、李某(女)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4日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关于共同财产,双方有一套位于高新区某小区无贷款的A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由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更名事宜。2、儿子马小某由女方抚养,马小某出生于2010年12月26日,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5日前付清,直至马小某18周岁止。3、男方的住房公积金95268元全部归女方所有。4、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5、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若有其他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二人领取离婚证书后,高某于201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中的第1项及第3项,高某认为自己是在受到胁迫时与李某签署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裁判观点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高某与李某已于2017年7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A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于高某名下,登记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对该房产享有合法处分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高某诉请的第三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户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公积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确认截止2017年7月4日高某的住房公积金归李某所有。高某当庭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法院不予采信。
3法律探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离婚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之后,可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事人在进行离婚登记时所签离婚协议因包含有身份关系而有别于其他民事合同,并非一经签字即发生效力,而是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常有房屋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和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这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的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紧密结合,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不但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且是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子女抚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形成的,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房产的行为,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一方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契约原则,更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会引起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约定进行撤销一般情况下是不准许的,除非反悔一方有证据证明协议达成时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离婚协议与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在内涵和适用范围均存在区别,离婚协议首先应受婚姻法的调整,就许多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案件而言,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必须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少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带有很大的情感因素,往往会感情用事,在协议上签字,事后又反悔,认为协议签订时不公平,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是认为在签订协议时收到欺诈、胁迫等,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若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此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事由,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4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参考案例:
(2014)晋民初字第641号
(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72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9706号
(2016)琼9022民初224号
(2018)鄂01民终3514号
(2018)冀07民终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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