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要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故,录用条件的确认、试用期间的考核、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的固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等事项的综合考量对于用人单位尤为重要。
1、有明确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录用条件进行过约定及确认。
录用条件的设定如前面招聘阶段风险管理中的招聘条件设置类似,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应符合劳动合同的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
录用条件一般可以从求职者个人能力(主要是教育培训经历方面)、工作能力(主要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方面)、职业道德、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化设定。
实践中,录用条件的设定不要出现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更不要出现歧视性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常见用人单位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列举:(1)伪造学历、证书;(2)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机动车驾驶证等个人证件;(3)假个人简历、虚假工作经历、虚假业绩;(4)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5)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6)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7)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2、有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考核结果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确认,劳动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或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经过考核,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进行了及时固定。
切忌,不要仅仅依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或股东、董事等人的个人主观好恶,或是在缺少考核标准和方案,也没有考核的相关记录的前提下,以此认为劳动者“未通过试用期考核”,进而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3、在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就是需要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岗位是否符合各方标准、期许的一个考察期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若在试用期期间届满后,双方约定的考察已经经过,即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试用期期间届满,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张岳昆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要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