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耕教授详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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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下午,“坤源衡泰大讲堂”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培训月”第二期讲座如期开讲。

8月25日下午,“坤源衡泰大讲堂”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培训月”第二期讲座如期开讲。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张耕为大家主讲“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与实务”专题讲座。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席郑建国律师担任主持人。本所律师、客户代表共计70余人来到现场参与培训。
张耕教授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无效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优先受偿权的优位顺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这九个方面为切入点,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细致讲解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张耕教授谈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是法定抵押权 ,理由是: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方可成立,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经过登记就成立也可以设定,这和不动产抵押的性质不符合;颁布于《合同法》之后的《物权法》没有法定抵押权的概念和规定,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宜认定为留置权,理由是:依据《物权法》第230条,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是明显不能成为留置权的对象的;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归于消灭,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其虽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管委会副主任、房建中心主任周明兵律师以及丁磊律师、孙罡律师、李玮律师等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积极提问,张耕律师详细认真地从理论角度、实务角度回答了每个问题,讲座现场气氛活跃。
主持人郑建国律师表示,本次讲座理论与实务结合得很好,丰富了大家的实务技巧,也提升了大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思考,感谢张耕教授给大家带来这么精彩的讲座,希望大家继续积极参加下一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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