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5月5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加快了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司法协助进程,进一步落实了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婚姻家事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
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承认内地离婚证等。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现状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以保护诉讼权利、维护实体权益、保障纠纷多元解决为要点探索出了一条务实创新的区际司法协助之路。
两地在此前的协商中事实上采用了 “三步走” 的路线图:
第一步,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达成认可和执行安排 (2006 年,签署并生效);
第二步,就呼声较高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达成认可和执行安排 (2017年,签署未生效);
第三步,就非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安排(2019年,签署未生效) 。
区际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区际司法协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归宿。
在区际民商事协助中,域外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本法域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执行后,才能在本法域实现该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其实,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只要被请求方法院认可该判决,就意味着当事人婚姻关系在本法域也被解除了,而该判决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
《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自2008年施行以来,因适用范围有限,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据初步统计,内地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8件,但认可和执行率较高,占比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中提供的数据)。
《婚姻家事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不过至今尚未生效,且在签署五年后的2021年5月5日才等到进一步实施的《条例草案》,这表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程,仍道阻且长。
三、《条例草案》通过对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意义
《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美芬5月5日当天在立法会会议上报告时表示,就香港与内地相互承认与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确立机制,是为了:
(1)避免重复诉讼;
(2)为家庭特别是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
目前,因为《条例草案》以及《婚姻家事安排》都未生效:在香港,域外民商事判决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认可和执行:
一是成文法的登记途径,根据香港 《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通过简便的登记制度获得认可和执行;
二是对于涉及金钱给付的域外判决,可以通过在香港法院重新起诉的方式,将原判决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债权证据,以期香港法院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后作出一个内容相同的判决。
虽然前者相对简便很多,但2006年《协议管辖判决安排》明确排除了涉及“家庭事宜”的案件,香港据此制定的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法院的离婚判决。这种不确定性直至2010年才最终通过香港法院的判例得以解决。
2010年12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ML v. YJ案中,直接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179章)认可了内地法院的离婚判决。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立法,实现了在双边安排机制以外对内地法院离婚判决的先行单边认可。
内地方面,根据2019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倪某熊与冯某离婚纠纷所作离婚判决(限于离婚部分)符合内地法律关于认可法院判决效力条件的规定,未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认。该做法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关安排提供了实践样本。
但是此种互认并未经过双边法律文件固定,比如作者在检索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也有一部分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香港婚姻诉讼的生效判决的承认不属于内地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受理,或仅对于财产部分的判决不予认可。
那么根据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解读,《条例草案》将适用于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及内地离婚证。通过订立登记机制,让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或指明命令,或申请承认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
至于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方面,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实施安排。为便利当事人,《条例草案》亦订立机制,让一方可在香港法院申请在香港判决的经核准文本及证明书。
如此,《条例草案》生效后,内地当事人无需通过在香港重新起诉的方法固定部分财产和权利或者面临判决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
参考文献
- 江保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认港2号,吴慧群、吴国华民事裁定书。
-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