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承租一间商铺并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8000元/月,合同约定张三若擅自退租,需要承担30000元违约金,但合同中没有载明张三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2021年4月,张三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承租,于是致信李四希望退租。但是张三在数日内未得到明确答复,为避免成本增加,张三直接停止经营并腾空了其所承租的商铺。之后两人之间仍无法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故张三希望通过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单方解除该合同。
案情解读
在本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张三希望提前解除合同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是否已经取得了该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解除权如何取得?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是一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消灭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极为霸道的民事权利。因此解除权的取得往往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现有的《民法典》体系下解除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约定取得,即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取得相应的解除权,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事由的,当事人在事由发生时取得解除权。但前提是约定行为需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即约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一种是法定取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的解除权,只有合同的履行已经使缔约目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守约一方才能取得法定解除权。
此外,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
但是案例中的租赁合同是定期合同且没有载明张三享有解除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足以让张三取得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张三并没有取得本合同的解除权,那么张三除了行使解除权之外还能否用其他方式解除合同?比如,通过支付违约金进行单方违约解除。
承租人能否通过支付违约金进行违约解除?
有约定按约定。如果租赁合同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可以通过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款且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但事后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承租人也可以解除。
但是如果既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承租人仍明确要求退租未到期房屋的,那么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预期违约行为,承租人此时也就成了租赁合同的违约方。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张三作为违约方不能单方违约解除该租赁合同。
另外,实践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会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出租人与承租人虽然约定了一方退租的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但并没有对解除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本案中“承租人若擅自退租,需要承担30000元违约金”。该条款系对承租人违约行为(“擅自退租”)及违约责任(“承担30000元违约金”)的约定,其文意本身并没有对违约方是否享有“擅自退租”的权利进行表示,故不能推定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违约退租的权利。
解除合同遭拒,能否通过起诉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恶意拖延、拒绝承租人的解除请求,承租人能否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
对此九民纪要采纳了一种观点,即“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但是,违约方要起诉解除合同除需要合同履行已经陷入僵局外,还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示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尤其是其第二款的出台也为此观点提供了一条法律路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此理论上违约方能够满足上述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就可以通过起诉解除该合同。但是实践中人民法院为避免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守约方的利益,往往对于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严格审查。
张三想要减少损失除起诉外还有无他法?
张三与李四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张三可与李四协商转租店铺以减小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期未满,承租人能否以自愿支付违约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作者:高奇 赵佳林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承租一间商铺并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8000元/月,合同约定张三若擅自退租,需要承担30000元违约金,但合同中没有载明张三享有合同的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