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持吗?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法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是企业较为敏感的岗位,承担着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修订、保管,以及对法律风险的提示、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是企业较为敏感的岗位,承担着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修订、保管,以及对法律风险的提示、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企业未与法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一:职责范围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01民终9015号
法院观点:吴某入职HY公司时为公司法务专员,其职责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其对于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亦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且其作为法务专员也应该知道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在本案中,吴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但未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其他同事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仍有意不予签订,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因其个人过错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在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对于吴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主动提示或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务总监应尽的职责,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号:(2020)黔03民终7102号
法院观点: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果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劳动者一方,则不宜苛责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本案中,龚某作为SH公司的法务总监,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岗位职责包括帮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主动提示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个人应尽的工作职责,其未忠实履职是导致公司未及时与之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陷于违法状态的主要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履职原则,本院对龚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法务对公司不合法用工的行为具有提示、监督和管理义务,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号:(2020)湘10民终2884号
法院观点:全某作为HS公司唯一的法务,在2017年11月入职后就应严格履职,对公司内外的法律事务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在其补签的劳动合同逾期三个月后返回公司上班,却未提醒、督促续签合同,而是怠于履行其职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放任结果发生。一审法院认定其未尽职责,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四:法务对公司不合法用工的行为具有提示、监督和管理义务,但并不免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二倍工资“予以支持”
案号:(2020)鲁14民终3103号
法院观点:本案LE公司未与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LE公司应支付尹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LE公司上诉主张,尹某负责法务工作,因尹某怠于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审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LE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职责不因尹某工作内容而受影响,LE公司关于尹某怠于履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未证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439号
法院观点:段某系公司法务,ZC公司未与段某签订劳动合同。ZC公司虽主张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段某的工作范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段某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此,ZC公司应向段某支付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要明确企业是否需向法务人员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首先需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对“二倍工资”的责任承担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仅强调了“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况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规定,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止损。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也会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此时,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显失公平。且从理论上讲,无过错责任原则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并未明确规定“二倍工资”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劳动者因个人过错,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 “二倍工资”。部分地区的裁审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如浙江【1】、内蒙【2】、江西【3】等。
后一种观点较为主流,我们也更赞同后一种观点。从立法目的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更能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为了保障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以确保劳动关系有据可依,充分维护劳动者利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促使负有相应义务的劳动者积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防范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同时因二倍工资的存在,也不会纵容用人单位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我们更赞同因劳动者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
二、未与法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企业未与法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各方过错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法务人员因自身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二倍工资”。
对于法务人员自身原因的确定,除法务人员明确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应根据其企业的岗位设置、法务人员职级高低、岗位职责等因素进行判定。例如,如果法务人员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较高的忠实义务,向企业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并主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可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案例二中法院即持此观点;如果法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包含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等,在其未主动提示、督促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案例一所示,企业也无需支付其“二倍工资”。
“企业是否需向法务人员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较为复杂,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口径也存在很大差异。
实践中,有裁审机关会审查法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是否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如案例一、案例五);有裁审机关则结合法务人员的职位职级、岗位设置等情形,审查法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合法用工的监督、提示义务(如案例二、案例三);也有裁审机关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而不考虑法务人员的特殊性(如案例四)。因此,用人单位需根据当地裁判口径和不同情形,具体分析法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第1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8)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第6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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