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点点点(之)单位连续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及的赔偿问题总结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单位连续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连续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单位已连续二次以上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发生,除非该员工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单位第三次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则开始视为单位已与该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八十二条,直到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从第三次劳动合同开始之日起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从第三次劳动合同开始之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直到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为止。
“双倍工资”与“经济赔偿金”并不冲突
“双倍工资”只是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性质上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形,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之外,还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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