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0.1至10.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0.1至10.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10.1“关于变更的范围”另有约定外(结合具体工程的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变更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包括提出、变更指示发出、变更执行、变更估价四个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如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或自行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9.10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认真分析,并作出是否立即执行的决定。如变更存在不合理性或错误,承包人应立即提出异议,并附加合理化建议或不能执行的技术资料、详细说明等。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相关程序的时限要求及逾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如承包人提出不能执行变更指示理由的期限或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影响的期限等,以免在实际执行该条款时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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