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Part one
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因成某于仲裁开庭当日未到庭,仲裁委于2019年5月7日按成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下称“按撤诉处理”),成某于次日再次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成某向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及分析
Part two
劳动争议案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能否就此向法院起诉?若起诉,法院是否应受理?
针对该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但对于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持《仲裁撤诉决定书》或重新申请仲裁后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受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裁判观点不一致。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较为特殊,其具有仲裁前置条件,因此应视情况而定,而不能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规定。具体可分如下两种情形:
(一)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直接据此向法院起诉,是否应受理?
对此,有观点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四川省劳动争议解答”)第一条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该规定已成为四川省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裁判的主要参考依据。
而笔者则认为,法院对此不应受理;若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一方面,如果该类案件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难以避免恶意诉讼。如开庭时当事人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之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显然与《民诉法解释》的制定初衷相违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因仲裁委只作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并未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仲裁委未进入实际审理,该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不应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参见(2016)湘11民终1330号】。
(二)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以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应受理?
针对该问题,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五条、《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对该情形应予受理,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而笔者则认为,人民法院不仅对该情形应予受理,且受理后径直进入实体审理,而不再对仲裁程序的按撤诉处理问题进行审理。首先,从劳动法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出发,若当事人在穷尽仲裁救济途径(即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的,法院还驳回起诉的,则使劳动者失去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这显然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另,是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应由仲裁委审查,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参见(2018)皖16民终793号】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对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事人基于劳动争议已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参见(2015)黔东民终字225号】再者,劳动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虽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处理,但应视为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不应以仲裁审理程序中当事人无故未出庭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参见(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23号】
案外思考
Part three
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是否与按撤诉处理的救济途径相同?笔者认为:仲裁程序中申请撤诉后,就此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撤诉的,可重新申请仲裁。因对申请撤诉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重新寻求仲裁委进行救济的法定权利。若其撤诉后未重新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即在未穷尽法律赋予其应有救济途径便寻求其他救济,不仅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受诚信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来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诉累,且违背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的基本原则。另, 可“举重以明轻”,对于仲裁委按撤诉处理的,不得重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则对于能向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的撤诉情形,申请撤诉后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当然应不予受理。再,参照《四川省劳动争议解答》第一条规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后,欲寻求救济,须重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小结
Part four
对于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直接以仲裁撤诉决定书向法院起诉的,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能否再起诉?
作者:杨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Part one 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