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婚姻解除制度(下)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

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我们将选取涉外婚姻频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以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就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为关心特定国家或地区婚姻制度的人士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一、离婚内容
(一)财产分割
美国目前有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克萨斯州以及威斯康星州共9个州实行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制。共同财产制的核心原则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共同财产都拥有不可分割的同等所有权,夫妻双方共同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与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类似,但也存在诸多不同。例如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清算至离婚之日,但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至分居之日。因为截至分居之日,夫妻二人已经没有“共同”的基础,事实上无法共同管理、处分夫妻财产。
除以上9个州外,美国其他州实行普通法财产(Separate Property)制。普通法财产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对可分割财产进行了界定。第一种方法为“通用共同体”规则,即夫妻双方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将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即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目前只有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康涅狄格州等少数州采用这一规则。第二种方法为“延迟共同体”规则,即法院首先会区分配偶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婚姻财产,然后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
不同的财产制模式,会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结果大为不同。但无论采用何种财产制模式,通常都要求对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公平的分配。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提供了两种供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参考的方案,要求法官充分考虑后,进行公平的分割。
根据方案(a),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当事人婚前财产状况;当事人的婚前协议;年龄、健康状况;身份、职业;经济收支情况;专业技术;就业可能性;现有财产;债务;当事人双方的需求;现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有无前婚配偶支付的扶养费;现有股资和可得利润,以及将来挣得其他收入的机会;配偶双方对财产价值增损的贡献。同时,还应当重点考虑未成年或者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子女的利益。
根据方案(b),法院应当充分考虑:配偶双方对获得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包括家务活动的贡献;分配给配偶双方财产的实用和实际价值;婚姻存续的时间;财产分配时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双方获得现在家庭居所居住的权利或因配偶一方因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所需的生活费用等情况。
(二)配偶扶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我国没有设置为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的制度。在美国,为离婚后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也是美国婚姻制度与我国婚姻制度明显的差异之一。
美国此前各州普遍规定,支付扶养费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婚姻过错或不当行为,现在美国超过一半的州已不再考虑这些因素。《统一结婚离婚法》对离婚扶养费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只将扶养费判给经济上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配偶。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明确规定,法院同意配偶扶养费的情形包括:(1)申请扶养费一方没有足够的财产满足自己的合理需要;(2)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作自我供养;或(3)当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时,其条件或情况使该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外出就业。该条款同时明确说明,配偶扶养费的支付不考虑任何一方在婚姻中的过错。
如果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往往会保留变更扶养费判决的权力,只要任何一方证明其中存在重大情势变更即可。对于重大情势变更的确定,法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认为变更扶养费判决的必要条件是申请变更人选择的行为是善意的。比如,身体健康的男子想要提前退休,从而请求减少扶养费,其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男子请求变更扶养费很难被认定为善意;而当该男子再婚,其新配偶无工作又需要抚养两个子女时,基于对新家庭的法律义务,法院往往会支持减少对原配偶扶养费的请求。因此许多州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获得扶养费的一方再婚,其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将自动终止。
(三)子女的监护
在子女的监护判决中,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子女的最大利益。《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提供了子女最大利益的参考事项:(1)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监护问题上的愿望;(2)子女对于监护人选的愿望;(3)子女对于父母以及其兄弟姐妹等对其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之间的关系;(4)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地的适应程度;(5)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情况。
近年来,美国法院开始更多地判决适用共同监护(美国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即为当地的法律)。以佛罗里达州为代表的许多州,将共同监护作为一种推定规则,即推定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法院发现有不适合共同监护的情形时,依然会基于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监护权的更改。例如在2018年Erik T. Boe v. AmeliaM. Boe,Nka Johnson一案中,原、被告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对孩子共同行使监护权。后父亲起诉请求法院修改离婚判决以获得孩子的独立监护权,原、被告最大的争议来自于“周末共享的监护安排”。爱达荷州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们更适合通过父亲名义报名入读的学校,孩子们在这个学校表现优异,而且孩子们也更喜欢在这个学校里就读的常年认识的邻居。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案中,法院即出于子女最大利益的考虑,将共同监护权更改为独立监护权。
除此以外,法院还会审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经济过错和浪费、子女扶养费标准、子女的探视等内容。即原则上法院会通过审理,将离婚中涉及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等一并解决,使离婚双方尽量摆脱原婚姻关系对自身的影响,尽快开始新的生活。
二、离婚法令的生效和执行
法院经过审理后,会向双方下达最终的离婚法令(Final Decree of Divorce),该法令通常也称为离婚判决(Divorce Judgment)。有的离婚法令即时生效,有的需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方可生效。随着离婚法令的生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按照判决办理各项财产的转移登记,履行各自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向另一方履行金钱义务,收取金钱的一方原则上应当由自己向对方收取款项,即法院并不当然具有执行判决的义务。例如加州法院在官方网站中特别提醒:“您必须自己从您的前配偶或家庭伴侣(债务人)那里收取家庭法判决钱款。法院不会为您这样做。”加州法院还提供了一些促进对方履行金钱义务的建议,例如同意对方分期付款、给对方写信的同时附上法院的离婚法令副本、一次性支付但减少款项总额、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等。同时,加州法院还特别提醒,不能以以下非法的方式收取款项:撒谎或做出误导性陈述以追回债务;骚扰债务人;向其他人询问有关债务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告诉债务人的雇主或其他人债务人欠您的钱(当您从法院获得收入预扣命令时除外);在上午8:00之前或晚上9:00之后或在任何不方便的时间或地点与债务人联系等。
可见,美国的离婚判决执行更加鼓励自我履行,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能提高执行的效率。同时,美国法院充分注意人身权利的保护,即便是基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债权人,也无权以非法的手段向债务人催债。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与我国完全不同。在联邦法律的大体制下,美国各州制定了各自的婚姻家庭法律,加之语言、文化等的差异,大大增加了中国人以及美籍华人在美国处理婚姻问题时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在此建议遇到此类情形,尽量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