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侵权防范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我们今天讲商业秘密侵权与防范实务,首先大家需要对商业秘密有个感性的认识——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们今天讲商业秘密侵权与防范实务,首先大家需要对商业秘密有个感性的认识——什么是商业秘密?比如,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秘密之一可口可乐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我们今天就从商业秘密的这两大类展开。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大忽悠”应聘成为“老实人”电商代运营公司的电商经理,在职期间,私自开设了“新势力”代运营公司并私挖客户。
“大忽悠”告知“老实人”公司的老客户A公司即将进行业务转型,停止电商代运营业务,并向其推荐了“新势力”公司,声称“新势力”公司可以以3/4的价格为其提供与现在同等的服务。同时,“大忽悠”向老客户A承诺,在过渡期内, “老实人”公司会继续为其免费提供两个月的服务防止电商业务中断。另一边,“大忽悠”向“老实人”公司提出申请“服务期限届满,老客户A因对服务不满意不愿续约,但希望我司额外为其提供两个月的服务”。这个申请有漏洞吗?①既然不满意,为何还要额外提供服务?②客户不满意的点在哪里?③为何不在服务期限届满前指派单独的部门,如客服等提前主动联系客户沟通服务满意度?但“老实人”公司却未发现端倪,通过了这份申请。
客户B是“老实人”公司的新客户,曾提出2个月的免费体验服务期,体验期届满,新客户B找到了“大忽悠”进行正式签约。“大忽悠”欺骗客户B,谎称“老实人”公司的电商合同都是由其旗下的关联公司“新势力”签约,新客户B同意并完成了签约。一个月后,新客户B发现业务实际由“新势力”操作且服务质量下降,但由于不想承担过错,继续履行合同,后“老实人”向新客户B了解签约意向,致使东窗事发。
客户C是“大忽悠”的忠实粉丝,得知其另起炉灶后,随即与“老实人”公司解约,转到“新势力”公司。
本案中,“大忽悠”对客户A和B的“飞单”行为显然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体来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对于老客户A,“大忽悠”侵犯了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里的“客户名单”。大忽悠”在与老客户A的接洽过程中承诺“新势力”公司将以3/4的价格提供与“老实人”公司同样的服务,是侵犯了法条中所规定的交易条件及价格;其次,“大忽悠”声称老客户A会迅速习惯“新势力”公司的服务,是因为其熟知老客户A与“老实人”公司的交易习惯;最后,老客户A在与“新势力”公司签约的过程中,“大忽悠”势必透露了客户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对于新客户B,虽然不构成侵犯客户名单,但侵犯了另一类经营信息——具体明确的“交易机会”。
而客户C是基于对“大忽悠”的合法信任关系转投至“新势力”公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防止这种基于合法信任关系导致客户流失的情况发生,会与员工进行另外约定,禁止员工离职带走原有客户,但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该类约定应属无效。
再看一个问题:泄露方和使用方该承担什么责任?使用方只有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权。放回本案中,如果“大忽悠”是“新势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抑或尽管“大忽悠”是普通员工,但在其入职后,“新势力”公司有明显不合理的客户数量增长,都能推定新势力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大忽悠正在侵犯老实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系侵犯商业秘密所得,“新势力”公司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技术秘密类商业秘密

案例二:技术好公司有一独门的凝胶生产工艺,为此其自行研发了该凝胶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一段时间后,其发现市场上另一家卖得快公司也在销售质量略次,但价格便宜了1/3.经调查发现,技术好公司原产品生产线经理在离职后,伙同原研发部门的同事,盗取了机器设计图纸交给了卖得快公司,由此,卖得快公司掌握了技术好公司的生产设备、配方及工艺流程。
需要明确的是,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可以是综合性的,这与专利保护不同,即技术好公司的生产设备、配方、工艺流程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技术秘密。除此之外,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还包括样品、数据、算法、步骤、方法等。
在技术秘密中,我们还要了解一点:反向工程,即在不知道具体的工艺流程的情形下,通过公开渠道购买了商品后,对商品进行分析研究,反向逆推地破解出工艺流程,这种情形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由于反向工程不构成侵权,这也就造成了技术秘密的一大弱点。因此,我建议,对公司的技术优势,应当采取:方法专利+技术秘密+产品专利+计算机软件的复合型保护方式。(关于复合型保护方法,详见:《算法的4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企业如何筑造技术秘密的“防火墙”?》)
以上,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分析了哪些情形下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遇到商业秘密侵权该如何调查取证等。实践中碰到的商业秘密侵权情形会更加复杂多样,欢迎大家与我进一步沟通交流,也感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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