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销关系中,供货方、购货方经过几次接触觉得对方的货质量好、信誉高,通常都会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然而,在这长期合作下形成的这种“熟人”关系,让双方交易中忽视了合同规范及证据的保留,为此也引来不少麻烦。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间,天合公司与恒盛公司签订了二十份购销合同,在恒盛公司处购买配电箱共30台,双方明确约定其中20台配电箱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前交货,其余10台的交货日期另行通知。合同还约定逾期交货一天,恒盛公司应按合同标的总额的1%向天合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恒盛公司一直按时交货,2015年5月,针对恒盛公司其中一笔货未按期交货,天合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恒盛公司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3万元。
恒盛公司称,该笔货之所以延期未交,是因为天合公司订购该配电箱后,一直未提货,其经办人电话通知我公司延期生产,恒盛公司一直在等天合公司的通知。况且其他的业务从未有违约行为,且已履行完毕,不可能单就此份合同违约。
仲裁结果
恒盛公司给付天合公司违约金3万元。
专家评析
仲裁庭认为,恒盛公司主张的“甲公司经办人员电话通知延期生产”这一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便恒盛公司对此提供了通话录音,但因通话录音无法证实上述的内容,仲裁庭无法认定;其次,双方存在二十几笔业务关系,天合公司仅就此笔业务提起违约赔偿,通过其他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反映出恒盛公司整体信用度较高,但并不能证明其必然遵守了本笔业务的约定。因此,在恒盛公司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哈仲提示
合同条款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另外,电话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其往往需要其它证据的配合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孤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非常小。
口头变更合同,因缺乏证据仲裁庭不予认可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在购销关系中,供货方、购货方经过几次接触觉得对方的货质量好、信誉高,通常都会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然而,在这长期合作下形成的这种“熟人”关系,让双方交易中忽视了合同规范及证据的保留,为此也引来不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