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复工在即,政府就稳定劳动关系、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增加了企业的相关责任。那么各企业复工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一一列举说明。
本文涉及复工报备、复工手续、员工返岗工资支付、复工责任、复工防范问题。
一、企业复工无论审批与否,备案是必须的
目前根据西安市文件规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各区县、开发区企业2月9日前复工,一定是需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同意的。
根据《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复(开)工要经各区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制定完备严密的防护措施,确保企业人员的安全。(来源:华商网西安新闻 西安发布)
至于2月9日后复工的,目前仅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审批要求(详见文末《关于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复工要求整理》),其余地方是否依旧需要审批并未找到明确通知,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所在地复工安排。
根据最新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企业复工应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可知,2月9日后复工均需报备,而报备其实是将责任主体转移至企业(报备属于行政备案,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荣升”第一责任人。因此,建议各企业积极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并报备。
二、复工手续准备建议密切关注各辖区要求
根据查询,当前西安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制定复工程序,各企业可以参考。
1.提交复工(复产)类单位疫情防控承诺书;
2.填写复工(复产)类企事业单位审批表(含防控预案);
3.填写单位复工(复产)人员摸排表;
4.填写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认表;
5.以上材料(盖章签字)完备后提交受理服务单位(所属园区管办,不在园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6.受理服务单位联系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专家指导组提出专家指导意见;
7.受理服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8.受理服务单位将企事业单位审批材料提交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生产物资保障与辖区企事业单位防控组,组织疫情防疫组、专家指导组联合审批。
注意点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商场由运营机构统一申请。
注意点二:若企业复工申请资料无法加盖企业公章,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被授权人办理。
三、复工后员工经通知未到岗,不要直接按旷工处理,应分情况应对
根据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要求。律师建议如下:
对于因区县管制、交通管制等无法返岗的职工。
建议协商解决。若所在岗位可以选择网络远程办公的,可以不到岗完成工作。所在岗位不能灵活办公的,
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所在岗位急缺员工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的办法解决。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复工前的工资发放参照上述建议,与劳动者协商休年假或调休。
对于因治疗“新冠”被采取措施而无法返岗的职工。
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此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需注意,上述两种情况的员工或员工的近亲属需提供相应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如管控公告、医疗证明等。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无任何合理原因拒绝返岗的职工。
建议企业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规章制度,经采取电话通知、邮寄返岗通知书等措施后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复工后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工,工资怎么发?
根据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五、企业复工未尽到规定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因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六、复工后企业防范措施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发布与所在地方的通知,明确措施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3.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日常监测、隔离观察、送医检测等措施,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自复工之日起至全市一级响应解除前,每日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4.企业要做好工作场所和职工生活场所的
封闭管理,严格落实配戴口罩、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储备足量防护物资;要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推行错时用餐或分餐制等,做好交通解决方案,形成防控管理闭环。”
《陕西省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西安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要求:“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西安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西安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需注意:政府通知会根据疫情变化变动,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通知。
企业如何复工?
作者:刘智萍 骈怡敏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疫情之下,复工在即,政府就稳定劳动关系、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增加了企业的相关责任。那么各企业复工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一一列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