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 新“国九条”凸显了资本市场监管新理念——“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进一步强调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
在“强监管”态势之下,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人员亟需加强证券合规意识。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所有责任帮助上市公司实时学习了解监管动向,助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有效合规。
从2018年开始,信达律师开始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重点是行政、刑事、行刑交叉法律风险),公开出版了国内第一本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此后连续六年发布了二十一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并在业界率先首创“季报+年报”、“行政+刑事”的法律风险观察模式。将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最权威的法律文件进行律师视角的数据化分析解读,为业界带来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资本市场监管趋势的理解以及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演化的思考。——时至今日,这种公益性质的专业研究与分享还在继续。
本季报是信达律师发布的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本期看点
总体而言,在从严监管的主基调下,证监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本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达到近五年同期峰值。
在行政处罚当事人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证券违法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保证声明”或成信披违规案件中董监高的免责或减责路径。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致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增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亟待加强;高额罚款并责令购回股份或成今后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在行政处罚种类方面,王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 2.7 亿,领本季度最高金额罚单;证券市场禁入直指信披违规“关键少数”。
在行政处罚机关方面,异地交叉执法或为市场强监管增加新举措。
报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 - 3月31日
目录
引言
本期看点
一、 报告期间
二、 信息来源
三、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 行政处罚概况
(二) 行政处罚当事人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2.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三) 行政违法行为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观察
2.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特别观察
(四)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
(五) 行政处罚机关
(六) 涉案上市公司特征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3.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
四、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刑事法律风险季度概览
(二) 刑事法律风险季度分析
1.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2.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3.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五、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1 、信息来源
(一) 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巨潮网。
(二) 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 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四) 终止上市数据: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2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期看点:在从严监管的主基调下,证监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本季度处罚案件数量达到近五年同期峰值

2024年一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98宗,涉及上市公司67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以人数计共167人,以身份计合计215人[1]。与近五年一季度进行比较,本季度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案公司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来看,均创2020年以来同期新高,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新“国九条”政策的发布[2],证监会将围绕新“国九条”出台更多的新的配套监管举措,建立完善“1+N”的强政策监管体系[3]。
正如洪灿律师在本月接受《证券时报》专访时所说,新“国九条”用一半的篇幅重点阐述上市后持续监管以及交易、退市、机构各环节的监管政策。如此强调资本市场的从严监管,可以说是史无前例。……这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者均提出了更高要求。[4]。
可以预计,接下来的中国资本市场将会在2019年以来从严监管的基础上迎来更强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执法力度,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2]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 “1+N”政策体系的“1”就是新“国九条”本身,“N”就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参见新华社:《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就贯彻落实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接受专访》,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412/eec0f77650854a289ab646576ca43c5e/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5日。
[4] 证券时报网:新“国九条”之下,上市公司如何强化风控防范法律风险?洪灿:要长存敬畏之心、高度关注刑行交叉问题,https://h5.stcn.com/pages/detail/detail?id=1182598&jump_type=reported_info,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6日。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
本期看点: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证券违法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保证声明”或成信披违规案件中董监高的免责或减责路径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67人,以身份计合计215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215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仍然是证券违法法律风险的高发群体,合计117人,占比54.42%,与本报告“行政违法行为分析”部分的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在本季度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董监高作为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案件共59宗,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仍是董监高行政违法行为的第一高发风险领域,占比86.44%;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外,董监高因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欺诈发行证券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亦值得关注。

面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风险,董监高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责的事由?在【华讯方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5]中,华讯方舟因专网通信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导致2018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该案共有14名上市公司董监高(含时任董监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1,100,000.00元,是本季度行政处罚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但笔者观察到,其中有两位独立董事未被处罚——行政处罚文书显示,该两名独立董事发布了《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对《年度报告》投了弃权票。
前述两名独立董事实则是行使了信息披露异议权。《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在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该规定允许董监高通过不保证声明表达异议,但是未明确不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结合【华讯方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笔者团队的办案实践经验,建议董监高在面对真实性存疑的信披文件时,将作出不保证声明并投反对票作为首要选择,且充分说明合理理由。如存在难以投出反对票的客观障碍,也应当作出不保证声明并投弃权票。虽然弃权是一种消极不作为,弃权董监高是否可以认定勤勉尽责从而免予行政处罚存有争议,但从结果的角度来看,投弃权票和投反对票的董事一样都阻止了“带病”信息的披露,即便无法免责,也可以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6]
除了前述行政处罚案件外,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显示,仅本季度即有34家上市公司披露短线交易公告,其中有22起短线交易系董监高亲属所致。公告披露的短线交易原因大多数为“亲属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未与董监高沟通即自己操作买卖股票”[7]。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8],董监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均属短线交易。董监高亲属发生短线交易,将导致董监高个人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此董监高应对亲属的股票交易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亲属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事先告知,同时上市公司亦应建立董监高亲属股票交易申报的相关内控制度,防范董监高亲属短线交易风险。
[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6] 陈晨:《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的功能回归》,《证券法苑》2021年03期。
[7]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8]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报告期内,全部167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59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的35.33%。其中有6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关部分采纳,采纳率共计10.17%。总体来看,提出的申辩意见的当事人及采纳率占比均偏低。

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及其强相关人员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9],积极加强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同时也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聘请专业机构帮助自己有效行使合法程序权利,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9] 笔者注:2019年5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易会满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到“四个敬畏”,对上市公司来讲也必须谨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三)行政违法行为
本期看点: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致上市公司遭行政处罚的案例增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亟待加强;高额罚款并责令购回股份或成今后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不同违法行为数量统计过程中进行单独计算,共录得9类合计104宗案件。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为62宗,占比59.62%。自2018年以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直稳居证券类行政违法法律风险首位,而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呈现涉及人员广、违法行为迁延时间久、违法后果严重的特点,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本季度共录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型4类,出现频次共计78次。其中,虚假记载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占比71.79%。就具体违规类型而言,其中财务造假稳居第一,占比63.75%,诉讼仲裁占比13.75%,权益变动占比7.50%,亦有少数公司因关联交易、定期报告、误导性陈述、重大事项进展、重大合同、对外担保未披露或逾期披露被认定为信披违规,合计占比15.00%。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造假频发,部分上市公司因此面临信披文件虚假记载的行政法律风险。在【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中艺”)于2016年、2017年在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最终浙江证监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现任财务总监处以80万元罚款。[10]
上述子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暴露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不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中艺财务造假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5870.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838.93万元。兴源环境通过并购取得杭州中艺的控制权后,兴源环境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派驻3名董事),但并未起到对子公司的积极管控及监督作用,最终出现子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在并购后除向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等工作人员外,还应要求原股东让渡主要经营决策权力,至少需要行使对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管理上的知情权,以保证上市公司委派的董监高可以实际履行职责,保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此外,建议上市公司派出财务人员驻点子公司监督大额专项业务项目、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核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避免在对子公司财务造假“不知情”情况下被行政处罚。
[10]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2.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11]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为4宗。其中黑龙江证监局因威帝股份时任董事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减持“威帝股份”股票,对该董事处以减持金额的30%的罚款(795万元)[12],经课题组检索2023年以来的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案例,本案为减持新规[13]施行以来最高比例罚款金额。
新“国九条”重点强调“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且强制要求“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并无违法所得,仍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责令购回股份,进一步反映出对包括违规减持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强监管的监管趋势。高额罚款与责令购回股份并施,或将成为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11]《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36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2] 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13] 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要求,对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要求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
(四)行政处罚种类
本期看点:王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 2.7 亿,领本季度最高金额罚单;证券市场禁入直指信披违规“关键少数”
全部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338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70次,占比50.30%;警告134次,占比39.64%;没收违法所得26次,占比7.69%;证券市场禁入8次,占比2.37%。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
全部170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633,672,265.78元,平均罚款金额为3,727,483.92元,平均罚款金额相较2023年同期上涨56.60%。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其中,最高罚款金额为180,550,201.54元,为【王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合计被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0,275,100.77元,罚款金额180,550,201.54元(没一罚二)。本案行政相对人控制87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操纵、对倒操纵手法持续拉抬股价,因其动用资金量巨大(19亿元)、违法所得数量较大,罚没总额超过2.7亿元,成为本季度最大罚单。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共录得8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7家上市公司,8名行政处罚当事人。
(1)全部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事】5人,占比62.5%;【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1名,各占比12.5%。
(2)8宗案件当事人均是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名董事分别被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7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4名董事、1名法定代表人、1名实际控制人被采取10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

(五)行政处罚机关
本期看点:异地交叉执法或为市场强监管增加新举措
全部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27宗,占比27.55%,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71宗,占比72.45%。
证监会派出机构中以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数量为首,共计11宗,在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占比15.49%;山西证监局为9宗,占比12.68%;广东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分别为8宗,占比11.27%;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分别为6宗,各自占比8.45%。

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派出机构除负责调查辖区内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外,还可以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经对比98宗案件的行政处罚机关及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本季度各地方证监局除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外,还出现了部分派出机构异地交叉监管现象。如吉林省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非由吉林证监局监管,而是交由河北证监局审理并作出11宗行政处罚决定[14]。另有2宗内幕交易案件的行政处罚也是由与案涉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证监局作出[15]。以上现象说明,在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大趋势下,未来证监会可能会参照已经启动的公募基金领域的异地监管执法[16],进一步通过证券监管异地交叉执法,实现监管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形成合力打击市场违规行为,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17],为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14] 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河北证监局〔2024〕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河北证监局〔2024〕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15] 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16] 澎湃新闻:《京沪部分公募为何被监管异地交叉检查?接近监管人士:从严治理的落地举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422782704450243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8日。
[17] 新华社:《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就贯彻落实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接受专访》,
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412/eec0f77650854a289ab646576ca43c5e/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7日。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67家、4个证券板块、12个行业门类,涉案公司注册地分布于25个省级行政区。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上市公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为36家和31家,分别占比53.73%和46.27%。
上交所涉案的36家上市公司中,主板上市公司为3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为3家;深交所涉案的31家上市公司中,主板上市公司为2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9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涉案上市公司分布于12个行业,其中【制造业】涉案公司为41家,占比61.1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涉案公司各5家,分别占比7.46%。

进一步分析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业[18],41家公司共涉及18种制造行业,整体分布较为分散,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及【纺织业】居于首位,各占比12.20%。
[18]笔者注:制造业具体分类参照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公告-公司概况”,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8日。

3.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于25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注册在浙江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14家,占比20.90%;注册在江苏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8家,占比11.94%;注册在广东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7家,占比10.45%;注册在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的涉案上市公司分别为4家,各自占比5.97%。

3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9]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季度概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4年第1季度共录得22宗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20]案例,部分摘录如下:
1. 创意信息(300366.SZ)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被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 福安药业(300194.SZ)副总经理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3. 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起诉
4. 美利信(301307.SZ)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留置措施
5. 六国化工(600470.SH)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东材科技(601208.SH)董事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 高盟新材(300200.SZ)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龙佰集团(002601.SZ)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 司尔特(002538.SZ)就审计部副部长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10. 元道通信(301139.SZ)监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11. 国晟科技(603778.SH)董事长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12. 未名医药(002581.SZ)原实控人及董事长、下属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刑
13. 集友股份(603429.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因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 鹏鹞环保(300664.SZ)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内幕交易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 新华传媒(600825.SH)原副总裁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作为被害人收到3000余万退赔款
16. 超越科技(301049.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7. 华是科技(301218.SZ)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8. 力源科技(688565.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9. 飞凯材料(300398.SZ)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亚钾国际(000893.SZ)董事长因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19] 笔者注: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20]本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了8宗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同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件为14宗。从程序上对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列举了监察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程序,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前述规定,被调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方式之一,并不是所有的监察案件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监察程序是我国追究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定途径,监察程序的启动也意味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追责程序的启动。因此在监察案件发案频率较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刑事风险观察数据的全面性,课题组对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类刑事风险”案件纳入刑事法律风险的观察范围,以期给市场更加全面的风险数据参考。
(二)刑事法律风险季度分析
本季度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中,涉及A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1家;涉及B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17家;涉及C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6家。
1.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本季度唯一的A类刑事法律风险为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起诉。本案系特殊的上市公司子公司既是被害单位也是被告单位的案件。
从公告案情来看,该子公司总经理受贿后利用子公司作为中转仓储方签订合同,为他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子公司因此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被提起公诉。
虽然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辩护律师和咨询专家的意见,一致认为子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法院经审理依然判决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报告课题组认为,整个事件系因子公司经营环节出现重大纰漏导致公司处于刑事诉讼被告单位的地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及其员工的治理问题亟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通过强化子公司内部控制、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适度隔离控股子公司风险传递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本季度B类刑事法律风险中,证券类犯罪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内幕交易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为笔者团队持续发布的观察报告中出现频率较低的案由。擅自发行股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1],主要惩治的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发行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的行为。本罪不同于【欺诈发行证券罪】,其主观恶意程度远不及欺诈发行证券行为,这一点从两罪刑事责任的差异也能得到印证。欺诈发行证券罪为两档量刑,最高刑罚可达15年;而擅自发行股票罪为一档量刑,最高刑罚为5年。
擅自发行股票罪是侵犯股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改,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等过程中,建议公司聘请专业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杜绝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2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本季度C类刑事法律风险中,需要关注的仍是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职务侵占因发生于公司内部,因此多为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控告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笔者团队办理的职务侵占控告案件经验,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现实难题。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此次证监会监管意见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即是通过行政执法及时纠偏公司的违规行为同时挖出上市公司内部的“蛀虫”,为上市公司内部肃清整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 、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根据新《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目前,三大证券交易所先后通过了四份《上市规则》[22],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在四类退市情形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是典型的上市公司行政或刑事违法的衍生风险。
基于此,自2023年2季度起,本报告在原有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基础上增设一章,对与上市公司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最密切相关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以充分展现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分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3],其中又将【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分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两种情形。[24]
本季度全部6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均为交易类终止上市,没有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但根据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已有2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收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随新“国九条”及证监会配套政策、证券交易所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今后财务造假重大违法退市的造假期限或将下调至1年,造假金额下调至2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将逐步趋严,渐次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25]。清的常态化退[。
[22] 笔者注:四份《上市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3]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1规定:“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4]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2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5]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 新“国九条”凸显了资本市场监管新理念——“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进一步强调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
在“强监管”态势之下,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人员亟需加强证券合规意识。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所有责任帮助上市公司实时学习了解监管动向,助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有效合规。
从2018年开始,信达律师开始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重点是行政、刑事、行刑交叉法律风险),公开出版了国内第一本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此后连续六年发布了二十一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并在业界率先首创“季报+年报”、“行政+刑事”的法律风险观察模式。将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最权威的法律文件进行律师视角的数据化分析解读,为业界带来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资本市场监管趋势的理解以及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演化的思考。——时至今日,这种公益性质的专业研究与分享还在继续。
本季报是信达律师发布的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本期看点
总体而言,在从严监管的主基调下,证监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本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达到近五年同期峰值。
在行政处罚当事人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证券违法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保证声明”或成信披违规案件中董监高的免责或减责路径。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致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增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亟待加强;高额罚款并责令购回股份或成今后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在行政处罚种类方面,王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 2.7 亿,领本季度最高金额罚单;证券市场禁入直指信披违规“关键少数”。
在行政处罚机关方面,异地交叉执法或为市场强监管增加新举措。
报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 - 3月31日
目录
引言
本期看点
一、 报告期间
二、 信息来源
三、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 行政处罚概况
(二) 行政处罚当事人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2.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三) 行政违法行为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观察
2.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特别观察
(四)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
(五) 行政处罚机关
(六) 涉案上市公司特征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3.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
四、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刑事法律风险季度概览
(二) 刑事法律风险季度分析
1.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2.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3.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五、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1 、信息来源
(一) 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巨潮网。
(二) 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 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四) 终止上市数据: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2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期看点:在从严监管的主基调下,证监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本季度处罚案件数量达到近五年同期峰值

2024年一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98宗,涉及上市公司67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以人数计共167人,以身份计合计215人[1]。与近五年一季度进行比较,本季度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案公司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来看,均创2020年以来同期新高,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新“国九条”政策的发布[2],证监会将围绕新“国九条”出台更多的新的配套监管举措,建立完善“1+N”的强政策监管体系[3]。
正如洪灿律师在本月接受《证券时报》专访时所说,新“国九条”用一半的篇幅重点阐述上市后持续监管以及交易、退市、机构各环节的监管政策。如此强调资本市场的从严监管,可以说是史无前例。……这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者均提出了更高要求。[4]。
可以预计,接下来的中国资本市场将会在2019年以来从严监管的基础上迎来更强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执法力度,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2]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 “1+N”政策体系的“1”就是新“国九条”本身,“N”就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参见新华社:《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就贯彻落实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接受专访》,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412/eec0f77650854a289ab646576ca43c5e/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5日。
[4] 证券时报网:新“国九条”之下,上市公司如何强化风控防范法律风险?洪灿:要长存敬畏之心、高度关注刑行交叉问题,https://h5.stcn.com/pages/detail/detail?id=1182598&jump_type=reported_info,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6日。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
本期看点: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证券违法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保证声明”或成信披违规案件中董监高的免责或减责路径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67人,以身份计合计215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215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仍然是证券违法法律风险的高发群体,合计117人,占比54.42%,与本报告“行政违法行为分析”部分的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在本季度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董监高作为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案件共59宗,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仍是董监高行政违法行为的第一高发风险领域,占比86.44%;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外,董监高因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欺诈发行证券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亦值得关注。

面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风险,董监高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责的事由?在【华讯方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5]中,华讯方舟因专网通信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导致2018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该案共有14名上市公司董监高(含时任董监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1,100,000.00元,是本季度行政处罚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但笔者观察到,其中有两位独立董事未被处罚——行政处罚文书显示,该两名独立董事发布了《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对《年度报告》投了弃权票。
前述两名独立董事实则是行使了信息披露异议权。《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在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该规定允许董监高通过不保证声明表达异议,但是未明确不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结合【华讯方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笔者团队的办案实践经验,建议董监高在面对真实性存疑的信披文件时,将作出不保证声明并投反对票作为首要选择,且充分说明合理理由。如存在难以投出反对票的客观障碍,也应当作出不保证声明并投弃权票。虽然弃权是一种消极不作为,弃权董监高是否可以认定勤勉尽责从而免予行政处罚存有争议,但从结果的角度来看,投弃权票和投反对票的董事一样都阻止了“带病”信息的披露,即便无法免责,也可以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6]
除了前述行政处罚案件外,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显示,仅本季度即有34家上市公司披露短线交易公告,其中有22起短线交易系董监高亲属所致。公告披露的短线交易原因大多数为“亲属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未与董监高沟通即自己操作买卖股票”[7]。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8],董监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均属短线交易。董监高亲属发生短线交易,将导致董监高个人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此董监高应对亲属的股票交易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亲属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事先告知,同时上市公司亦应建立董监高亲属股票交易申报的相关内控制度,防范董监高亲属短线交易风险。
[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6] 陈晨:《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的功能回归》,《证券法苑》2021年03期。
[7]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8]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报告期内,全部167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59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的35.33%。其中有6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关部分采纳,采纳率共计10.17%。总体来看,提出的申辩意见的当事人及采纳率占比均偏低。

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及其强相关人员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9],积极加强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同时也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聘请专业机构帮助自己有效行使合法程序权利,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9] 笔者注:2019年5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易会满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到“四个敬畏”,对上市公司来讲也必须谨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三)行政违法行为
本期看点: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致上市公司遭行政处罚的案例增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亟待加强;高额罚款并责令购回股份或成今后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在不同违法行为数量统计过程中进行单独计算,共录得9类合计104宗案件。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为62宗,占比59.62%。自2018年以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直稳居证券类行政违法法律风险首位,而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呈现涉及人员广、违法行为迁延时间久、违法后果严重的特点,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本季度共录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型4类,出现频次共计78次。其中,虚假记载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占比71.79%。就具体违规类型而言,其中财务造假稳居第一,占比63.75%,诉讼仲裁占比13.75%,权益变动占比7.50%,亦有少数公司因关联交易、定期报告、误导性陈述、重大事项进展、重大合同、对外担保未披露或逾期披露被认定为信披违规,合计占比15.00%。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造假频发,部分上市公司因此面临信披文件虚假记载的行政法律风险。在【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中艺”)于2016年、2017年在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最终浙江证监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现任财务总监处以80万元罚款。[10]
上述子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暴露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不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中艺财务造假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5870.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838.93万元。兴源环境通过并购取得杭州中艺的控制权后,兴源环境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派驻3名董事),但并未起到对子公司的积极管控及监督作用,最终出现子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在并购后除向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等工作人员外,还应要求原股东让渡主要经营决策权力,至少需要行使对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管理上的知情权,以保证上市公司委派的董监高可以实际履行职责,保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此外,建议上市公司派出财务人员驻点子公司监督大额专项业务项目、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核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避免在对子公司财务造假“不知情”情况下被行政处罚。
[10]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2.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11]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为4宗。其中黑龙江证监局因威帝股份时任董事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减持“威帝股份”股票,对该董事处以减持金额的30%的罚款(795万元)[12],经课题组检索2023年以来的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政违法案例,本案为减持新规[13]施行以来最高比例罚款金额。
新“国九条”重点强调“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且强制要求“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并无违法所得,仍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责令购回股份,进一步反映出对包括违规减持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强监管的监管趋势。高额罚款与责令购回股份并施,或将成为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常态。
[11]《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36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2] 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13] 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要求,对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要求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
(四)行政处罚种类
本期看点:王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 2.7 亿,领本季度最高金额罚单;证券市场禁入直指信披违规“关键少数”
全部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338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70次,占比50.30%;警告134次,占比39.64%;没收违法所得26次,占比7.69%;证券市场禁入8次,占比2.37%。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
全部170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633,672,265.78元,平均罚款金额为3,727,483.92元,平均罚款金额相较2023年同期上涨56.60%。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其中,最高罚款金额为180,550,201.54元,为【王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合计被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0,275,100.77元,罚款金额180,550,201.54元(没一罚二)。本案行政相对人控制87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操纵、对倒操纵手法持续拉抬股价,因其动用资金量巨大(19亿元)、违法所得数量较大,罚没总额超过2.7亿元,成为本季度最大罚单。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共录得8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7家上市公司,8名行政处罚当事人。
(1)全部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事】5人,占比62.5%;【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1名,各占比12.5%。
(2)8宗案件当事人均是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名董事分别被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7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4名董事、1名法定代表人、1名实际控制人被采取10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

(五)行政处罚机关
本期看点:异地交叉执法或为市场强监管增加新举措
全部9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27宗,占比27.55%,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71宗,占比72.45%。
证监会派出机构中以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数量为首,共计11宗,在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占比15.49%;山西证监局为9宗,占比12.68%;广东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分别为8宗,占比11.27%;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分别为6宗,各自占比8.45%。

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派出机构除负责调查辖区内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外,还可以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经对比98宗案件的行政处罚机关及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本季度各地方证监局除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外,还出现了部分派出机构异地交叉监管现象。如吉林省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非由吉林证监局监管,而是交由河北证监局审理并作出11宗行政处罚决定[14]。另有2宗内幕交易案件的行政处罚也是由与案涉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证监局作出[15]。以上现象说明,在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大趋势下,未来证监会可能会参照已经启动的公募基金领域的异地监管执法[16],进一步通过证券监管异地交叉执法,实现监管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形成合力打击市场违规行为,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17],为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14] 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河北证监局〔2024〕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河北证监局〔2024〕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15] 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16] 澎湃新闻:《京沪部分公募为何被监管异地交叉检查?接近监管人士:从严治理的落地举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422782704450243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8日。
[17] 新华社:《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就贯彻落实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接受专访》,
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412/eec0f77650854a289ab646576ca43c5e/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7日。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67家、4个证券板块、12个行业门类,涉案公司注册地分布于25个省级行政区。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上市公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为36家和31家,分别占比53.73%和46.27%。
上交所涉案的36家上市公司中,主板上市公司为3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为3家;深交所涉案的31家上市公司中,主板上市公司为2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9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涉案上市公司分布于12个行业,其中【制造业】涉案公司为41家,占比61.1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涉案公司各5家,分别占比7.46%。

进一步分析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业[18],41家公司共涉及18种制造行业,整体分布较为分散,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及【纺织业】居于首位,各占比12.20%。
[18]笔者注:制造业具体分类参照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公告-公司概况”,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28日。

3.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67家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于25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注册在浙江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14家,占比20.90%;注册在江苏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8家,占比11.94%;注册在广东省的涉案上市公司为7家,占比10.45%;注册在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的涉案上市公司分别为4家,各自占比5.97%。

3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9]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季度概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4年第1季度共录得22宗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20]案例,部分摘录如下:
1. 创意信息(300366.SZ)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被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 福安药业(300194.SZ)副总经理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3. 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起诉
4. 美利信(301307.SZ)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留置措施
5. 六国化工(600470.SH)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东材科技(601208.SH)董事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 高盟新材(300200.SZ)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龙佰集团(002601.SZ)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 司尔特(002538.SZ)就审计部副部长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10. 元道通信(301139.SZ)监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11. 国晟科技(603778.SH)董事长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12. 未名医药(002581.SZ)原实控人及董事长、下属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刑
13. 集友股份(603429.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因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 鹏鹞环保(300664.SZ)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内幕交易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 新华传媒(600825.SH)原副总裁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作为被害人收到3000余万退赔款
16. 超越科技(301049.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7. 华是科技(301218.SZ)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8. 力源科技(688565.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9. 飞凯材料(300398.SZ)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亚钾国际(000893.SZ)董事长因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19] 笔者注: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20]本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了8宗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同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件为14宗。从程序上对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列举了监察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程序,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前述规定,被调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方式之一,并不是所有的监察案件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监察程序是我国追究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定途径,监察程序的启动也意味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追责程序的启动。因此在监察案件发案频率较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刑事风险观察数据的全面性,课题组对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类刑事风险”案件纳入刑事法律风险的观察范围,以期给市场更加全面的风险数据参考。
(二)刑事法律风险季度分析
本季度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中,涉及A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1家;涉及B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17家;涉及C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上市公司为6家。
序号 | 类别 | 案由 | 涉案人员 |
1 | A类/B类 | 合同诈骗罪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上市公司子公司员工 | ||
2 | B类 | 操纵证券市场罪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擅自发行股票罪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污染环境罪 | 上市公司高管 | |
4 | 未披露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5 | 职务犯罪 | 上市公司高管 | |
6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上市公司董事 | |
7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上市公司董事 | |
上市公司高管 | |||
上市公司高管 | |||
8 | 危险驾驶罪 | 上市公司监事 | |
9 | 未披露 | 上市公司董事 | |
10 | 行贿罪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1 | 内幕交易罪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2 | 未披露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3 | 未披露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4 | 未披露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5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16 | 渎职犯罪 | 上市公司董事 | |
17 | B类/C类 | 贪污罪 | 上市公司高管 |
18 | C类 | 合同诈骗罪 | 未披露 |
19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未披露 | |
20 | 职务侵占罪 | 上市公司公司员工 | |
21 | 职务侵占罪 | 上市公司公司员工 | |
挪用资金罪 | 上市公司公司员工 | ||
22 | 合同诈骗罪 | 未披露 |
本季度唯一的A类刑事法律风险为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起诉。本案系特殊的上市公司子公司既是被害单位也是被告单位的案件。
从公告案情来看,该子公司总经理受贿后利用子公司作为中转仓储方签订合同,为他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子公司因此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被提起公诉。
虽然金龙鱼(300999.SZ)子公司辩护律师和咨询专家的意见,一致认为子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法院经审理依然判决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报告课题组认为,整个事件系因子公司经营环节出现重大纰漏导致公司处于刑事诉讼被告单位的地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及其员工的治理问题亟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通过强化子公司内部控制、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适度隔离控股子公司风险传递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本季度B类刑事法律风险中,证券类犯罪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内幕交易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为笔者团队持续发布的观察报告中出现频率较低的案由。擅自发行股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1],主要惩治的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发行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的行为。本罪不同于【欺诈发行证券罪】,其主观恶意程度远不及欺诈发行证券行为,这一点从两罪刑事责任的差异也能得到印证。欺诈发行证券罪为两档量刑,最高刑罚可达15年;而擅自发行股票罪为一档量刑,最高刑罚为5年。
擅自发行股票罪是侵犯股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改,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等过程中,建议公司聘请专业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杜绝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2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本季度C类刑事法律风险中,需要关注的仍是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职务侵占因发生于公司内部,因此多为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控告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笔者团队办理的职务侵占控告案件经验,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现实难题。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此次证监会监管意见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即是通过行政执法及时纠偏公司的违规行为同时挖出上市公司内部的“蛀虫”,为上市公司内部肃清整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 、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根据新《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目前,三大证券交易所先后通过了四份《上市规则》[22],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在四类退市情形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是典型的上市公司行政或刑事违法的衍生风险。
基于此,自2023年2季度起,本报告在原有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基础上增设一章,对与上市公司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最密切相关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以充分展现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分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3],其中又将【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分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两种情形。[24]
序号 | 退市时间 | 退市公司股票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交易所 | 退市原因 |
1 | 2024-03-29 | ST贵人 | 603555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2 | 2024-03-18 | ST鸿达 | 002002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3 | 2024-03-04 | *ST爱迪 | 002740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4 | 2024-02-07 | *ST泛海 | 000046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5 | 2024-01-25 | *ST柏龙 | 002776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6 | 2024-01-16 | *ST华仪 | 600290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交易类终止上市 |
本季度全部6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均为交易类终止上市,没有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但根据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已有2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收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随新“国九条”及证监会配套政策、证券交易所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今后财务造假重大违法退市的造假期限或将下调至1年,造假金额下调至2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将逐步趋严,渐次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25]。清的常态化退[。
[22] 笔者注:四份《上市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3]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1规定:“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4]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2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5]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