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深圳两员工起诉公司借钱不还,真相却是......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彭裕攀、胡渊博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全部驳回,被告获得完全胜诉,赢得客户赞誉。

近日,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彭裕攀、胡渊博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全部驳回,被告获得完全胜诉,赢得客户赞誉。

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原被告公司的员工,主张公司因发展需要,曾向其个人借款,并约定了还款利息,现两名员工已相继离职,先后主张被告公司需向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两原告分别提供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部分偿还本息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乍一看,原告的举证似乎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感觉是一个板上钉钉的民间借贷纠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公司按程序应诉便是,仿佛没有多少抗辩的余地,败诉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然而,看似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其实并不简单,在原告证据貌似“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刚开始确实处于较为不利的“被动挨打”状态。但我们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紧紧抓住要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委托人反复沟通,并且通过深入分析原告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其社会关系、调查工商档案、提取公司内部财务凭证等,还原了两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特殊身份及职务之便,制作了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涉嫌恶意提起诉讼的真相。
我们深入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最终我们团队律师发表的观点取得了法庭的认可。法院认为,上述两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抽丝剥茧式地调查取证,针锋相对地精准抗辩,最终证明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是本案的关键。上述两起案件充分展示了我们金唐律所专业团队律师深厚的法理功底和高超的诉讼技能,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要怎么去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否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建议掌握以下法律常识,避免一旦发生纠纷,便陷入被动的状态。
01. 何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亲属或恋人关系,前期均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现实中,因碍于情面,该类案件证据往往容易缺失或随意性较大,从而导致案情扑朔迷离,错综复杂。
02.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生效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构成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任一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可能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认定,取决于被告是否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若被告提供充分证据,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原告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若被告提出抗辩但却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03.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穿透式审判思维”知多少?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办好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固然需要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底层逻辑,才能有的放矢,应对自如。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纪要)中提出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审判理念。其实质是法官审判时法律适用的方法,强调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强调法官不能仅停留在机械式、话语式、概念式审判的层面,而应当抽丝剥茧,穿透形式看本质,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通过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以期尽量将法律事实还原并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重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应用,因此法官不仅要审查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权利外观),往往还需要综合考虑借贷资金来源情况、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情况、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事实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履行是否真实。上述两起案件就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具体应用,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为了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我们建议如下:
一、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借钱需谨慎,若非借不可,请务必保留完整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据等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应当让其出具。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出具相关凭证,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证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转账凭证通常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债权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建议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并同时备注“借款或借款周期或借款用途”等内容。
不要贪图高利,绝不能将钱借给别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通常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千万不要贪图高利息而铤而走险,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及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的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赌资。
把钱借给已婚人士,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
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出借人为了后续追偿更便捷,减少败诉风险,建议出借时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
借据约定应当合法合规、详尽明确。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原告提供的借据都非常简单,甚至错漏百出,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例如,《借据》仅写了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例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书写潦草无法辨别、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还款时间为“拆迁后”“春节前后”,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因此,若有需要,大额出借建议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把关。
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拒绝自相矛盾。
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据》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协商约定而形成的,或者因多次借款累计而形成的,有些出借人基于“嫌麻烦”心存侥幸,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也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二、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不要轻易给别人出具《借据》。
《借据》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出具,将使自己陷入被诉的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据》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特殊情况而向他人出具了《借据》。例如:恋人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据》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分手费之类的;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据》等。此类纠纷中,借款人因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据》的真实原因而可能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债权凭证无效。
还钱时一定要同时收回债权凭证。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未让出借人出具《收据》等,这种情况也会使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利用手持的债权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二次”还款。这种情况,尤其体现在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还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而导致最终败诉。
保持警惕,时刻远离“高利贷”。
一些借款人由于遭遇不测,急于用钱,往往一时头脑发热,根本无暇顾及自身的偿还能力,便向快速便捷、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然后,殊不知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掺和其中。实践中,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被迫频繁出具借条、委托书等债权凭证,使自己深陷泥潭,债台高筑,甚至导致倾家荡产。
04. 温馨提示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重则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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