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7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甲)与被告安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6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3月27日,共计两个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7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甲)与被告安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6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3月27日,共计两个月。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将现金借给甲方。甲方以某广场一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内容及实物作抵押,甲、乙方并签订买卖合同。在甲方还清此借款后,房屋买卖合同自行终止,如逾期不还,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产无条件归出借方所有。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6年11月10日,双方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后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原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则商品房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被告,此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因此,属于无效约定,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请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安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超过了1年期诉讼时效。
那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分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违法性。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是国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实质上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单方主张权利即可实现,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其实质上属于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合同未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前,不会产生返还财产的问题,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时开始起算。
但是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1341号判决认为“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无效状态是一个持续过程,在权利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时,该无效状态仍在延续中,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状态仍未停止,侵害事实仍未终了,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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