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间因微信转账款项引起纠纷,到底是出于朋友义气的借贷行为?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投资行为?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刘大壮(化名)与赵星星(化名)系好朋友,2021年5月,刘大壮共通过微信向赵星星转账68000元。2023年刘大壮以上述款项是帮助赵星星解决生意上资金周转难题为由,要求赵星星归还借款,但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不成。刘大壮遂将赵星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案件处理
诉讼中,赵星星辩称转账款项系与刘大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酒吧所发生的投入,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合作事宜,刘大壮也在2021年7月进入酒吧经营两个月,因未赚到钱,所以暂未分红,赵星星提供了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大壮仅依据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星星辩称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刘大壮应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刘大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赵星星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刘大壮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中,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与借贷款项实际交付系借贷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贷,往往借助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交付款项,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虽然转账记录能够体现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还可能是赠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谨记以下两点:(1)签订书面 的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等,并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2)明确交付过程,现金交付需在债权凭证中予以注明,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附言。
合伙还是借贷?写好借条捋清账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好友间因微信转账款项引起纠纷,到底是出于朋友义气的借贷行为?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投资行为?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