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挖走公司客户是否属于侵害商业秘密?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深圳是一个非常具有活力的城市,经济越有活力,劳动者的流动性也就相应的比其他城市要高。

深圳是一个非常具有活力的城市,经济越有活力,劳动者的流动性也就相应的比其他城市要高。作为用人单位而言,正常的员工入职离职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员工离职后带走原单位的客户到其他公司,或者直接以手中的客户资源成立新的公司,进而与原公司进行竞争,这是用人单位难以接受的。遗憾的是,这种情况在深圳比较常见。
员工离职后挖走客户,原单位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怎么构建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防止商业秘密被侵害?本文以深圳市25份公开的司法判决,梳理深圳司法关于“客户名单”保护的种种细节,希望能够回答上述问题。
一:商业秘密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一种。针对客户名单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客户名单

不为公众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并非公众轻易得知,除简单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最好是能记载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特殊的深度信息;或者已经存在稳定长期的合作。

现在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签订保密协议、文件加密、采用密码、内部独有沟通软件、邮箱加密、不同登记接触文件密级不同等(无需采取列举的全部措施,有其中之一即可)。


三:商业秘密的侵犯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侵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下几种表现: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客户名单的侵犯
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36件中,涉及“客户名单”的合计就达到25件,其中侵犯“客户名单”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侵犯行为:

1

在职期间,注册公司,分流公司客户

2

在职期间,将客户推荐给其他公司

3

离职后,到同行业任职,利用原单位客户信息

4

离职后,注册公司,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


五:商业秘密深圳市司法实践关于“侵害客户名单”案件数据统计
1、 深圳市司法实践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支持率
A.深圳中院层级的案例,最终认定员工“侵害客户名单”的案件占比18%;
B.深圳市基层法院的案例,最终认定员工“侵害客户名单”的案件占比50%;
C.从深圳市涉及“侵犯客户名单”的公开案例中,公司的胜诉率为36%。
2、从深圳市的司法实践看来,败诉的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A.客户信息无深度,仅仅是名称和联系方式,此类案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44%;
B.和客户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此类案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31%;
大部分败诉案件,是由于上述两种原因造成,合计占比75%。
C.没有建立保密措施,此类案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6%;
3、胜诉赔偿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胜诉的赔偿主要从以下三个层级来把握:
A.权利人应当就其被控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或者自身遭受损失举证证明;
B.上述举证不能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C. 也可以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状态在50万元以下酌定。
六:关于“侵占”的理论及实务经验
对于侵犯商业信息的界定,主要原则是“接触+相似-合法来源”。
即如果员工能够接触商业秘密,并且随后其在其他单位的所使用的的信息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类似,并且该单位的信息没有合法的来源,则认定该员工连同随后单位共同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侵害商业秘密的维权方式
1、 向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前“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致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权利人受损失在50万元以上,则可以选择向公安经侦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介入,证据搜集会更加简单,制裁效果也会比较严厉,对前员工的震慑作用会非常的强。
该方案的缺点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非常高,不会轻易立案。深圳市公开判决中只有8份案由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此8份判决全部是涉及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并且受害者基本上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如华为。
即便经侦立案困难,不少权利人会优先选择此种方式,因为即便最终没能刑事立案,但是公安机关在侦察的过程中,会固定一些当事人很难搜集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直接采用。
2、 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立案门槛比较高,所以更多的受害公司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员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同时诉其他侵权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选择民事诉讼通常的困难在于举证,受害单位举证自己的“客户名单”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要件;举证员工的“侵犯”行为;举证自己所遭受损失的金额或者他人因商业秘密获利的金额,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民事诉讼举证不易,由于刑事立案难度大,行政投诉不确定因素多,大部分商业秘密收到侵犯的公司是选择民事起诉。
3、 行政举报投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全国行政执法实务上看,确实有工商部门对部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但是就深圳市而言,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的信息看来,目前并未检索到有侵害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行政处罚记录,只有关于技术秘密的处罚记录。即便如此,此方案仍然可以尝试,因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可以要求侵权者一并承担;另外,虽然投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程序是已知的:所有投诉必须要有反馈,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向侵权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这样至少会给侵权者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
八:律师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从用人单位角度讲,特别是服务业,为防止员工离职后挖走客户,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为了不给公司增加太大运营成本,站在经济便利的角度,公司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首先公司获取客户名单的过程注意留痕,要证明自己为获取这些名单付出了相当的努力花费了相应的成本;
2. 在搜集这些客户名单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详细一点的信息,最好不要仅仅是姓名加电话号码的形式;
3. 员工入职的时候,签劳动合同的同时,也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书;
4. 在上述客户名单的载体上,标注“保密”字样,并且采取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可放置在公开场所;
5. 对于长期稳定客户,注意留存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等等。
采取以上措施,绝非能确保在诉讼出现后万无一失,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公司而言,上述措施已经足够。如果想要更加严密的保护,那就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专门的保密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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