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之设计合同管理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参建单位多、工程资料繁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常因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疏忽、工程证据材料的保管不善、缺乏系统性法律风险识别管理等原因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

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参建单位多、工程资料繁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常因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疏忽、工程证据材料的保管不善、缺乏系统性法律风险识别管理等原因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作为控制工程造价与质量、指导施工的设计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工程资料,合法选定合适的设计单位、签署公平合理的设计合同并严格履行将有效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实施。本文拟从设计单位选定、设计合同条款设置、设计合同履行等角度分析建设单位设计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以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过程中证据材料收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一、选定设计单位
1.必须招标的设计采购项目未招标的,应当认定设计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于2019年11月08日施行后,关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裁判理念也趋于一致,该纪要第30条载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念:违反关于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2019)鲁15民终1255号
案涉《景观环境规划与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166.32万元,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事项。吉城公司上诉所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推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的发包程序,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设计合同无效的,若设计成果质量合格并实际使用,建设单位仍应对设计单位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成果系属特定的智力成果,无法适用双方返还的处理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设计成果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并被实际使用而衡量对设计单位予以折价补偿。
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本案004号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
◎设计合同管理建议
建设单位选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仅应具有与项目规模等级相匹配的设计资质,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履行招标程序。鉴于设计成果质量合格并实际使用后,即便设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建设单位仍将对设计单位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的设计成果,应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意见并留存相应证据。
二、设计合同条款内容的设置
设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提交期限、发包人应当提供的基础资料、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针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设计内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
例如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一个或多个工程阶段;设计内容是否包含环境保护评价、水土保持设计等专题设计内容。
2.合同支付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以减少合同履行争议
工程实践中,除常见的根据工程阶段支付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外,亦有根据完成工程量确定支付进度设计费的情形,该等情形下常会出现已完成(或未完成)工程量不易量化的履行争议,笔者建议设计合同可约定与交付节点设计成果相应的支付比例以便于进度设计费计算。
3.特定用途或特殊地形地质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具体约定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常已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提出一般性规定,但设计合同还应对特定用途或特殊地形地质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约定具体条款,例如特定用途厂房或商业用房的结构与层高,地下水发育区域的建筑物防洪标准等。
4.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设计成果交付期限并约定相应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的交付将直接影响下一阶段工作的启动与完成时间,特别是经审图机构评审通过的施工蓝图的交付,将直接影响工程开工时间与工期,因此设计成果交付期限应明确、合理、具备履行性,设计合同也应约定设计成果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5.设计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建议选择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司法实践对设计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并没有统一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广义解释,将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内的全部九项案由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均存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或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裁判案例。因此,为确保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建议选择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三、设计合同的履行
工程实践中,设计变更、设计成果交付、合同结算价款等事项均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亦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事项。对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而言,除前述事项外,为赶工期而要求施工单位白图施工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1.设计变更对设计期限、设计费用的影响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工程投资、工期、安全及效益等工程主要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更将显著增加设计单位的工作量,也会对设计期限、设计费用产生重大影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合同双方应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变更事项与范围,并载明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及设计费用金额或计算标准。
2.交付设计成果
设计合同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或支付合同费用,交付设计成果是设计单位明确表明完成合同义务、主张支付合同价款的重要节点,笔者建议双方以书面交付单形式明确交付事宜。建设单位接收设计成果时应当明确表示接收的设计成果为送审稿或是审定稿,对需要建设单位检查设计成果质量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接收并明确表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或表明设计成果的接收仅为文本接收、设计成果质量验收另行回复。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成果后,应将其作为重要工程资料妥善保管。
3.合同结算费用的确定
(1)合同提前终止履行时合同结算费用的确定。司法实践中,针对设计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或双方协商解除等情形,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设计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使用当前设计成果等情况综合考量确定结算费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款的,亦应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定结算价款。应当说明的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废止,工程设计行业属充分市场竞争行业,直接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的设计费用作为最终设计费而不下浮已不适应行业当前现状。
(2)设计文件质量缺陷时结算费用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以设计文件质量不合格或未通过审查设计为由主张设计成果存在质量缺陷的,法院将结合是否具备修改、补救后达到质量标准、设计单位是否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或司法鉴定意见综合确定合同结算费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款的,亦应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定结算价款。
4.及时组织施工图交底,避免白图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将未审定的施工图(白图)将由施工单位使用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将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应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就设计合同履行而言,建设单位应完善交付单制度、及时组织施工图交底工作并留存相应记录。
典型案例:毕节市金海湖新区“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重大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将未送审的边坡支护施工图(白图)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六、责任追究建议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5.马某龙,群众,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项目小组副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黄某,中共党员,毕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省应急厅对其处2021年度收入80%的罚款。
综上,合法选定符合建设项目规模的设计单位并签署公平合理、明确全面的设计合同后双方严格履行,是建设项目控制建设成本、提供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加强设计合同管理也应成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
参考资料:
1.《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5民终1255号
2.《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3.《毕节市金海湖新区“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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