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

来源:南昌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互联网+仲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仲裁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今后网络仲裁的推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然而网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力吗?

互联网+仲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仲裁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今后网络仲裁的推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然而网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力吗?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网络仲裁法律效力越来越受到大众认可,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是肯定的。
第一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见,网络仲裁受到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并且签名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为网络仲裁后续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效力基础。
第三
网络仲裁和传统线下仲裁一样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在传统仲裁中,仲裁程序要依据《仲裁法》及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而网络仲裁要想与传统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要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四
仲裁地的确定与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息息相关,而由网络仲裁所做出的裁决书被顺利承认与执行则体现了网络仲裁的效力。在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下,解决网络仲裁所存在的仲裁地的落空问题需要对仲裁地进行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
仲裁地的确定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时候可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确定。在网络仲裁的实践中,有的网络仲裁规则已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地点进行约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依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地并不是随心所欲,毫无限制的。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应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约定的仲裁地应尽量与仲裁本身相关,如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地等等。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仲裁地,这样既能快捷便利的解决网络仲裁地的缺失问题,也有利于网络仲裁裁决的效力得到承认,从而方便日后的执行。
综上,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签名是双方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执行过程中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且对仲裁地的确定进行了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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