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尽管大家习惯称呼其为新税法,但其实已经满了十年了)统一了原有的内外资二元所得税制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征管中就不再像以往那样有相对优势地位了。
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88号通知”),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送上了一季岁末红包。这也是在部分国家强力出台税收优惠或减税政策的大背景下,中国为境外投资者营造更佳的投资环境的一大举措。为方便大家进一步理解88号通知中的政策要求,我们将其关键要点总结如下,谨供参考。
一、这不是免税,而是一项递延纳税政策
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境外投资者从其投资到中国境内的企业分得的股息,一般是可免于缴纳中国的预提所得税的。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这一优惠取消了。除了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可能给予的优惠待遇政策外,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分得的股息,原则上都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即便前述股息被直接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直接税收成本带来的影响却也无法回避。
88号通知在新年到来之际,给境外投资者传递了一项重大利好——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换句比较接地气的话来讲,这个优惠政策的精髓就是“终于可以等以后真有钱了再交税了”。
二、优惠政策适用的四个前提条件
如希望享受88号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四项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 | 具体要求 |
直接投资 | 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以及关联方收购交易 |
实际分配 | 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直接划转 | 无论是以现金形式支付还是非现金形式支付,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不得中间周转 |
符合目录 | 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的业务,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要求 |
三、优惠政策适用的四个征管要点
考虑到境外投资者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背景,在股息红利源泉扣缴的征管体制下,境外投资者如希望享受88号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仍需要关注如下征管要求:
1. 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源自中国的股息红利,现行税法要求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符合88号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条件的,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方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2. 动态监管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后,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3. 补缴课税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如相关交易安排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仍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 追溯执行
88号通知明确规定,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88号通知规定。
对于在追溯生效期限内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汉坤观察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影响仍不容忽视,甚至扮演着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我们相信也期待会有更多稳定透明的财税引导政策将逐步落地,从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更佳的财税政策环境。如您对88号通知的相关政策有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