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而后“转”——评“网络转发”明日将入刑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获刑7年”,在得知这一消息时,有博主表示---太踏马好了,劳资这就是把所有公知粉个遍。发家致富不再难,年入百万不是梦。

“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获刑7年”,在得知这一消息时,有博主表示---太踏马好了,劳资这就是把所有公知粉个遍。发家致富不再难,年入百万不是梦。(*注:公知——在如今的网络社会,一些人有目的性引导舆论或自以为是地发表不成熟的批判言论,自诩为“公共知识分子”)
这一消息的真实来源,是即将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该法条分解来看,网络上发假消息入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假消息只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二是违法行为在于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着重点在于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是需要达到一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由此可见,该条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网络虚假信息传播中特定的少数行为,想以此作为“网络监督员”发家致富,年入百万还是有难度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新修订条款只规范了,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消息。那是不是其它虚假消息就可以随便发了呢?
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等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消息,一定要核实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三思而后行。而对其他虚假网络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也可能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网络社交也不再陌生。上至耄耋,下至垂髫,它无孔不入,天文地理,地理人文,它无一不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织围脖,聊微信。但人分九六,这些平台上也总是充斥着各种虚假的信息。有的是为博眼球,恶意捏造,有的是人云亦云,跟风造势。
微信微博虽“微”,但跬步千里,长堤蚁溃,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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