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维权路径探讨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一、前言 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长期的契约关系。自此,双方的感情和财产都进行了捆绑及混同。

一、前言
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长期的契约关系。自此,双方的感情和财产都进行了捆绑及混同。不同于商事行为的契约关系,婚姻的契约关系大多需要感情来长期维系。经过常年累月的发展,双方感情可能出现变化,进而夫妻一方会隐瞒配偶处置甚至转移财产,除了常见的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情形外,还有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尤其是再婚家庭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这无疑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配偶如何维权,本文将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二、典型案例
王某与周某系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子,婚后与二人共同居住。婚后双方积累了房产拆迁收益、工资及理财收益,投资公司收益等大量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基于对周某信任,将公司及家庭财产全部交由周某保管打理。后双方爆发矛盾,周某起诉至法院,王某不同意离婚。此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取周某银行流水发现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的2000多万现金转至周某儿子张某儿媳杨某名下。同时发现周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购房款,但王某不知道购买房产信息,离婚诉讼中王某要求周某对购房款解释,周某以时间太久拒绝。法院也未责令周某说明给其儿子转款金额及原因及购房支出情况。王某主张周某转给其儿子的现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周某购买的房产未登记在周某名下,所以也无法主张房产分割。最终王某要求分割周某给其儿子儿媳转账现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离婚案件二审期间,王某委托我们针对周某给其儿子儿媳转账赠与财产的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其儿子儿媳予以返还。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该赠与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者的,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有别于将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者的情况,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子女,该行为如何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如何有效维权却值得我们仔细考量。
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方往往并不知情,典型案例中,王某就是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调取周某银行流水才发现。离婚诉讼中发现后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还是考虑另外提起诉讼,我们可以将两个路径进行对比和探讨。
1. 关于赠与财产总额的查明
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双方,子女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法申请调取子女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情况。以上述典型案例为例,原本考虑周某给其儿子儿媳转出金额与其儿子儿媳收到金额是一致的,有了周某的银行流水,就应该已经查明了转账总额。但启动另案之诉后,调取周某儿子儿媳银行流水,发现周某转给其儿子儿媳金额还有800多万遗漏。这是因为各银行流水的备注不一致,而且交易方式有转账、本票还有支取等多种方式,有很多金额的转账并不能显示接收对方信息。但通过其儿子儿媳银行流水进账的比对,就发现了遗漏的这800多万金额。同时,在撤销案中,通过调取其儿子儿媳名下房产发现了周某在离婚诉讼中拒绝解释的其银行流水的房款支付记录就是其隐瞒王某购买房产登记在他儿子儿媳名下。所以从查明赠与财产总额的角度讲,另案提起诉讼要回赠与财产可能会更全面。
2. 关于财产去向的查明
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方配偶无论是出于好奇还是出于想要立即要回的想法,都想第一时间知道这部分财产的去向,或者财产用于哪里了。离婚案件中想要查明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法官责令配偶作出合理解释,因为配偶如果拒绝解释,法官再不责令,这个问题就石沉大海了。上述典型案例中王某要求周某作出解释,周某一直拒绝,法官也没有责令,同时离婚案件中涉案证据中只有周某银行流水,从证据上无法查明这部分财产的去向。另案起诉中,王某通过调取周某儿子儿媳银行流水才发现周某给其儿子儿媳转账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大额理财,其儿子儿媳享受高额理财收益。
3.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将赠与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及如何处理问题
如果法院能查明夫妻一方隐瞒配偶赠与子女财产的全部事实直接将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那么配偶至少还能得到部分安慰。最高人民法院第66号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66号指导性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诉讼案中,法院查明“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得方式将该账户内得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最终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该裁判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将涉案的195000元,判归宋某分得12万元,雷某分得75000元。66号指导性案例就是配偶一方隐瞒另一方将夫妻财产转至了子女名下,法院最终将这部分财产予以一并处理。笔者认为,66号指导性案例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因涉及一笔存款转出、转账与离婚诉讼时间的对应及法官裁判思路等多方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回归到本文的典型案例,因为周某转给其儿子儿媳的金额涉及上百笔,金额巨大,且时间跨度较大,表面上,转账时间无法直接与离婚诉讼时间进行对应。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并没有针对周某给其儿子儿媳转出的资金予以查明并且处理。后续,王某另案起诉周某儿子儿媳,将周某作为第三人就周某转出的资金及出资购买的房产要求周某儿子儿媳予以返还,那么另案中法官必须全面查明相关事实,处理王某的诉讼请求。更为重要的是,即使66号指导性案例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处理,也是将该财产在夫妻双方进行了分割,侵权一方的配偶仍能分的部分资金。但王某另案起诉中,王某要求周某儿子儿媳将受赠财产全额返还给王某,至于此后周某再另行起诉王某要求分割这部分资金就是另案处理的问题了。
4. 关于执行问题
配偶一方之所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子女名下,原因比较多样化。可能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可能为了转移隐匿财产,更有可能是自己年龄较大准备躺平式应对离婚诉讼,即财产转给孩子,离婚诉讼判决后自己名下也没有财产,做好了当老赖的准备。以66号指导性案例为例,因为该案涉及金额较小,判决配偶一方给付另一方现金,从执行角度来讲可能比较好落地。但本文中的典型案例涉及总标的4000多万,即使离婚案件中判决处置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周某给付王某相应对价,但因为财产已经被周某转至其儿子儿媳名下,周某是否还有履行能力也是个极大的问题。但王某此后单独起诉周某儿子儿媳,立案后立即对房产及其二人名下银行卡内现金申请诉讼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后续的执行问题。
5. 关于诉讼费缴纳问题
上述几点总结下来,似乎遇到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单独起诉子女的维权路径是最好的。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诉讼方案也是这样,每一种方案都不是完美的。离婚诉讼中如何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外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纳。但普通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分段累计计算。显然另案起诉的诉讼费会高于离婚诉讼,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大时,可能前期需要垫付相对较高的诉讼费。
6. 其他
当然,配偶知晓另一方隐瞒自己赠与孩子财产的途径除了离婚诉讼中通过调取证据发现,也可能在双方的日常生活中自行发现。实践中,部分案件中,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没有离婚诉求。如果没有离婚诉求,那么只能通过单独起诉子女维护自己权益。如果双方还有离婚诉求,如本文中的典型案例,另案起诉与离婚诉讼之间还存在相互配合问题。即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将财产赠与子女也涉及认定这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因民法典中规定了一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的,是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故撤销案件的判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离婚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财产分割。
四、总结
民法典要求夫妻相互尊重,尊重包括感情和财产等多方面。但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婚姻生活中除了要真心对待彼此,我们还需要学习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一旦发现配偶有侵犯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应积极寻求专业人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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