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常见实务问题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一、概 述 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该条款是选择性罪名,本文仅讨论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概 述
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该条款是选择性罪名,本文仅讨论伪造公司印章罪。
伪造印章罪中的“印章”, 是指上述单位以文字、图像等信息表示其名称或者组织机构属性的公章、专用章、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1]
当前,我国对印章管理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区制定的地方性印章管理办法,例如《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公司印章
1.分类
参考2002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起草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司印章是指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业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公司常用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字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1)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公司及其所属机关、部门等名称的印章,用于公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物处理时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又称财务印签章,用于单位或集团内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3)法定代表人名字章:用于特定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区别于自然人印章(包括签名章)。
(4)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在所有公司印章中,公章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公司公章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也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手段。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专用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凡是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业务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例如项目部印章。
2.功能
作为印章的一种,公司印章具有印章最基本的两种功能,象征功能和证明功能。随着商事活动拓展,公司印章象征功能逐渐淡化,从权力的象征逐渐演化为权限的象征。于此同时,公司印章证明功能在加强,它确认了印章所代表的主体的意思表示,相当于公司的人格化签名。
除象征和证明功能外,公司印章在商事活动中还具有以下三种功能: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确认行为主体的作用;确认授予代理权的作用。
3.通用印章
需要延伸讨论的是,“公司通用印章”是否属于印章刑法规范中的“公司印章”。“通用印章”也称为“省略文书”。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上所加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正本核对章。“公司通用印章”更加常见,例如,“正本”、“副本”、“作废”、“合格”、“收讫”、“付讫”等。关于“省略文书”是否属于印章有不同的讨论观点,在此不赘。[2]
但是,就“公司通用印章”而言,其对外欲发挥效力须同时辅以公司法定名称章或者负责人签名,交易当事人很少会将“公司通用印章”视为“公司印章”,实践中对于“公司印章”不包括“公司通用印章”一般不存在争议,这种理解符合刑法解释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伪造犯罪原理,伪造印章罪是维护真实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所以,伪造印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侵犯了真实印章的管理秩序,或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
实践中,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五花百门,哪些行为可以入罪,要研机析理加以具体分析。
1.伪造虚构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160号】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伪造14枚印章的指控,经当庭查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经营的郑州市盛必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共查获14枚印章,其中7枚经鉴定系伪造,一枚经查证印章单位不存在,其余涉案印章仅有被告人供述系伪造,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认定为伪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伪造虚构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等于不构成犯罪。例如,如果行为人使用虚构公司的印章实施诈骗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2.伪造被注销企业的印章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刚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刑事二审裁定书【(2016)川19刑终35号】认为,“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所涉及武装部队并非必须是现役部队,伪造企业印章罪所涉及的企业并非必须是未被注销的企业。”
由此可见,伪造已经注销的公司的印章,仍以伪造公司印章论处。
3.伪造失效印章
公司存续期间,印章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例如单位声明作废,伪造此类失效印章的行为,都侵犯了真实印章的管理秩序,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4.伪造与真实印章有差异的印章
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不一致的印章,是否以伪造印章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一般参考印文鉴定。这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仅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对于变造公司印章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中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内容的行为。
由此可见,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公司印章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公司印章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公司印章。例如更改印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等内容,应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
5.伪造电子印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许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784号】认为,2020年4月起,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西安高新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同济医院体检专用章”等39枚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或电子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等。许某某通过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以每份40元至200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报告和证明贩卖给多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39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由此可见,伪造电子印章和伪造实体印章等同定罪。
四、追诉标准
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追诉标准,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该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等单位印章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还有观点认为,仅伪造一枚印章,不应按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和相关司法实践。
首先,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的精神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对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能无视具体情节一律定罪处罚。
其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明文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治安处罚办法,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如果未达到定罪处罚所要求的“度”,就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伪造公司印章罪采用数量加情节结合的标准。其中的“数量”为伪造印章数量,其中的“情节”包括直接获利、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多次或者大量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例如在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中,齐某伪造一枚物业公司印章多次签订物业合同并送有关部门备案。又如在许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中,许某某伪造电子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
参考《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第四条,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一般认为伪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或多次(3次以上)伪造印章的,或使用伪造的印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可以定罪处罚。
五、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行为是伪造行为,在制作了印章的时候成立既遂。伪造印章是完成印章刻制的行为,而使用印章是将已伪造出来的印章作为真正的印章利用的行为。
例如,张某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6日,而案发时间为2015年4月3日,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由于本条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而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之规定精神,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据此张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对其追诉。
【案例】(2001)武刑初字第252号
经查,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12日即对被告人余家庆进行立案审查,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登记表印证。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为五年,被告人余家庆的行为所犯的伪造印章罪,应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对其追诉期为五年。故对其发生在1995年5月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对其立案审查,仍在法定追诉期内。
【案例】(2017)甘0725刑初149号
经本院审查,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起诉书指控曹某所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曹某犯罪的时间为2006年,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本案,2017年1月4日决定立案,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应不再追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九)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山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六、规范管理
印章的规范管理是公司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关键,鉴于各类公司规模以及组织机构各不相同,故不同的公司内部运行机制亦有较大区别。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的特点,在对公司印章的数量以及种类分布进行全面排查的前提下,从印章的刻制、备案、使用、保管、监督、销毁、责任承担等方面着手,制定一套完整详细并且适合自身实施的印章管理细则并督促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公司在遇到伪造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私刻印章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媒体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相关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伪造印章涉及的合同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24页。
[2] 张明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6期,张明楷教授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上所加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正本核对章,重在表达意思,而不是重在证明人或单位的同一性,故属于省略文书,而不属于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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