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投保行为趋于互联网化,互联网保险消费纠纷也大幅增加。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告知事项与理赔之间的关联、后果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理赔时发生分歧和争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人身保险后患肿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BMI(体重指数)拒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50万元。
案情回顾
左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15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保险费为12450元。
左某在网上投保过程中,针对网络行销保险投保书“告知事项”中“您目前的体重指数【BMI=体重(公斤)÷身高(米)÷身高(米)】是否BMI≥28?”的询问事项均选择“否”。保险合同生效后,左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了2年保费。
后,左某被北京某医院确诊为神经内分泌肿瘤。于是,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如实告知体重指数为由拒赔。
左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虽左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在投保时隐瞒自己BMI≥28的客观事实,未向公司如实全面告知身体情况。此外,若公司知道其真实身体情况,会做出拒保决定。公司已向左某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告知事项也以询问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左某故意未告知的重要事实是左某体重指数BMI≥28的情况。
虽然左某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均显示BMI超过28,但投保当年的体检报告因左某放弃检查,无BMI数值。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左某投保时的BMI超过28。
另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BMI数值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有直接关联。
因此,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保险公司主动向左某支付了50万元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事项进行询问,比如既往病史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是左某投保时的体重指数,而非投保前一年的体重指数。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体重指数与患病、拒保或者提高保费有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以左某投保前后的体检报告中记载的体重指数均超过28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
在此,法官提示,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和详细询问投保人健康告知事项,并完善核实措施,避免动辄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个人。
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根据健康告知询问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增强证据保全意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将可能面临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
未告知BMI值,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北京房山法院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近年来,保险投保行为趋于互联网化,互联网保险消费纠纷也大幅增加。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告知事项与理赔之间的关联、后果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理赔时发生分歧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