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2015年5月发布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关于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的相关要求。
一、所涉外债范围
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我们理解,此处(及本文)所指的企业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针对中资企业而言,外商投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且已允许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按照外债累计发生额计算)可自行举借外债。
二、管理方式改为事先备案制度
原有政策下,企业发行外债审批流程较为复杂,简要罗列相关审批部门如下:
• 境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商业贷款: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 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境外发行债券:关于发债发行资格的审核,由国家发改委同人民银行及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评级方法,对拟发债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关于债券发行的审核,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并会签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批准;
• 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视情况决定是否先经地方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通知要求,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我们将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企业发行外债的条件:
• 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通知提出防止以备案登记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不少媒体将上述事先备案制度解读为备案制改革。对此,我们提示阅者留意,原有企业发行外债的条件较严格,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且一般对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系统、信用水平等各层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通知实施后相关监管细则仍需进一步明确,例如,境外贷款是否仍然需履行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相关的事先审批手续,对企业的财务状态要求是否有所降低以及如何证明等,该等事宜均可能直接影响外债发行的复杂程度。考虑到通知规定的备案程序为前置手续,且申报材料涉及外债发行基本情况,如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以及资金投向有一定要求(详见下文)。故,该事先备案制度在实践中是否短期内依然可能涉及一定的实质性审核要求,值得关注。
三、资金投向
通知规定:
•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通知原则性规定了资金投向引导方向,具体政策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此提示阅者留意,由于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故在举借发债时,企业需留意对币种的选择。
四、规模限制
通知规定:
•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综合经济实力较强、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银行,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国家发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债规模,企业可视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完成发行;
• 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对此,我们认为,企业举借外债依然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是,可举借外债规模上限尚不明确;二是,通知虽然提出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但仍然保留按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与之相比,在某些特殊区域关于中资企业在境外贷款依然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以上海自由贸易区为例,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区内中资企业:分账核算融资额度≤其资本*境外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结语
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提出企业发行外债通过事先备案的方式管理,简化事前审批程序、加大事中监督,对于中资企业的一大利好政策。我们也注意到,通知关于事先备案制度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外债额度、资金投向、乃至审查尺度等方面还具有一些不确定性。我们将持续关注其后续变化,并为读者带来更多详尽分析。
企业外债管理新规
作者:虹桥正瀚金融团队来源:虹桥正瀚律师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2015年5月发布的《取消非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