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游(桌面游戏/Boardgame)产业快速发展,桌游已成为集娱乐、教育、商业价值于一体的重要文化产品。被抄袭、仿制、恶意营销等行为的侵害也随之产生,侵权方式比游戏设计更加花样翻新。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审理思路,简要分析桌游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给桌游从业者提出权利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实务操作建议。
一 桌游的作品特点及著作权保护
桌游设计师通常首先关注的是自己对作品拥有哪些著作权。桌游是设计团队付出人类智力劳动而形成的作品。桌游产品是融合了棋盘、卡牌、指示物、道具、界面设计、角色形象、游戏介绍、玩法说明、包装设计等于一体的综合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体现出的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者在其中反映的思想。在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时,首先应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其次把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予以过滤,再判断剩余部分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桌游的各个元素构成了多个受保护的表达形式,而桌游作为一个智力成果的整体,尚未被著作权法明确定义为一个法定作品类别。目前对于桌游相关著作权的考量基本仍是对桌游元素进行单项的作品认定。基于这种限制和特点,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内容的创作上,也可以体现在内容选择、组合方式、表达形式上,或各者兼具。
笔者对设计师较为关注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一般性介绍。因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分析依据参考了有关游戏作品但不限于桌游的司法判例:
1 游戏组合和游戏模式
设计理念和游戏工具的组合使用属于思想范畴,某些案例认为,其具体应用在不同款桌游中具有通用性和一般性,故为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也有某些案例认为,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可以构成作品。
2 游戏规则说明
含卡牌介绍、游戏玩法、简明步骤、流程介绍等游戏规则说明,是由游戏玩法和规则决定的。因此某些案例认为,在保持语言简洁的前提下,因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故为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也有某些案例认为,游戏规则的表达可以视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3 游戏介绍
对游戏的内容和价值进行精炼介绍,含有对文字语言的运用和创作,构成文字作品;如有配图或装饰设计,同时构成美术作品。
4 卡牌
如牌面设计和图像具有独创性,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卡牌内容具有文学性或创造性(如带有风格渲染的故事型事件描述),可构成文字作品;如卡牌内容不具有文学创造性,为简单事件描述,仅使用较为通用的关键词,其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文字作品。但在此情况下,整套卡牌作为一个整体,设计师在对元素进行取舍、选择、安排时(如经营游戏中对金融/商业知识的选取,如历史背景游戏中对角色、事迹的选取和重述),是有创造性的安排而非该类游戏的通用内容,应当对卡牌内容的组合予以著作权角度的保护。
可以看出,桌游的设计元素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具体到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司法裁判在权利认定方面,较往年有创新发展,更为灵活地认定权利成立。这种基于分解为设计元素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对于桌游作为整体综合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仍然不够全面和充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力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提供的保护是补充性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及《〈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注意严格把握以下适用条件: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对该市场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市场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市场竞争行为因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即在其他专门法有明确规定时,应优先适用专门法。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如认定可通过著作权法予以救济的,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顺序是补充性的,其作用仍不容小觑。正是因为《著作权法》在新兴的文化领域如游戏、直播等,显现出对新型作品的保护的滞后不足,才发展出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轨保护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不以著作权的成立和认定为前提。在影视作品、小说、电子游戏、电竞赛事侵权的相关司法判例中,这种双轨保护机制已有大量的应用论证及实践。在涉及游戏“换皮”抄袭的典型司法案例中,法院认为“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但基于“换皮”游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千万元级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主张。
三 对桌游权利保护的实务建议
桌游设计师和其他权利人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保护。笔者对桌游作品在设计过程中、作品上市发布前、侵权发生后不同阶段,就权利人应关注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1.原创权利固定
对文字、美术、界面等申请著作权登记;如涉及海外发行,视情况和国外法律规定,进行境外的专利/著作权备案;
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权利证明方式,而非权利设立所必须的步骤,登记机关不进行权利实质审查。权利人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初次公开发表时间、创作来源、草稿、电子文档时间、用时间戳保存网页等证明原创;
若含有特殊标志、游戏名称、角色形象,可考虑注册商标。
2.重视合同约定
与外包的美术人员、文案人员签署合同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明确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应明确到具体权项;
提供内容的制作方应书面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在先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桌游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对接单生产的桌游尽到合理谨慎的权利审查义务,保存委托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免被牵连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作为境外桌游的境内代理商,应重视授权范围,授权作品修改允许的程度,是否取得境内维权诉讼的代理权限。
3.侵权调查及存证
可以主动、定期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教育平台上巡查,及时发现侵权产品或行为;
发现可疑产品后,开展初步调查和分析,包括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获利情况、市场营销、造成的损失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网页存证、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等,对侵权产品的内容、侵权行为进行固定。
4.维权及诉讼选择
根据不同情况听取律师意见制定维权策略,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按步骤实施;
进行游戏内容对比分析、分析梳理被侵犯的具体权项、评估损失金额、维权金额,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诉讼风险、成本;
通知平台下架处理、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禁令;
制定诉讼策略,原告在起诉时可同时主张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救济。
结 语
著作权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创新探索,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补充性保护,共同构筑了保护新型智力成果的法律屏障。《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新型智力成果(如整体具体独创性的桌游)寻求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包容性基础与可能。笔者期待司法实践能持续创新,为包括桌游设计者在内的广大创作者搭建出更为合理、完善的权利保障框架。
桌游权利保护——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路径
作者:张立环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桌游(桌面游戏/Boardgame)产业快速发展,桌游已成为集娱乐、教育、商业价值于一体的重要文化产品。被抄袭、仿制、恶意营销等行为的侵害也随之产生,侵权方式比游戏设计更加花样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