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刑辩 | 从“污点”到“新起点”,详解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来源: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治安违法记录曾长期被视为伴随行为人一生的“污点”。

引言
治安违法记录曾长期被视为伴随行为人一生的“污点”。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附加备注治安违法信息,导致行为人在升学、考公、求职乃至晋升等关键环节面临“一票否决”的困境,其影响甚至可能波及亲属。值得注意的是,拥有此类记录的人群规模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788.1万起;2019至2023年间,年查处量均维持在800万起左右。
学界对此早有探讨,不少知名学者指出公安系统内留存的违法记录实质上构成了当事人数字身份的“永久污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阶段,即有学者明确提出增设违法记录封存条款的建议。近日,备受关注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终获立法确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法律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必须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这意味着,无论成年或未成年人,其治安违法记录将获得法定封存保护。未经法定授权机关并遵循法定程序,这些记录将不再被随意披露和查询。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正式入法,标志着我国在公民权利保护和消除不当“标签”效应方面取得了显著立法进步,是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一、治安违法记录:
困住行为人的“无形枷锁”
与轻罪记录相似,治安违法记录因缺乏封存及消除机制,持续对有前科者的生活工作造成深重困扰。然而不同于轻罪记录已引发的广泛学术讨论,治安违法记录在学界长期处于研究视野的盲区。
(一)行政违法记录的核心法定职能:量罚与量刑的基准
行政违法记录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案件全流程的记载,也是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客观记录,其主要发挥行政处罚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量刑依据的作用。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六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从重处罚”;在刑事司法追诉程序中,一年内或者两年内是否曾被治安管理处罚,也会被作为批准逮捕决定、酌定不起诉决定、缓刑和假释的参考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依据,还是刑事追诉的量刑基准,都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即“一年内或两年内曾因治安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但现实是,行政违法记录所产生的持久影响已远超出上述法律规范,而是直接关联有违法前科者的诸多资格能力和行为自由。
(二)行政违法记录所产生的持久影响已远超出上述法律规范
我国的行政违法记录虽然大量存在,但是何种违法能被记录,记录会对个人的行为能力和资格产生何种影响,违法记录如果出现误登错登时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个人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封存甚至消除上述记录,以避免记录所产生的复杂株连效果等问题,在法律上都几无依据可循。这就直接导致违法记录被滥用进而严重损害个人权利的情形在实践中一再发生。
比如,不少法律规范哪怕层级很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向公安机关查询拟聘用人员是否有违法记录。除严重影响就业外,有无行政违法记录也成为当事人考公、参军甚至是在公职单位内晋升的重要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更是显示,有无违法记录还会成为当事人是否能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子女能否积分入学、是否能参选连任村干部,甚至是有无资格悬挂“退役军人家庭光荣牌”的前提条件,连私营企业的雇主、出租屋的房东等民事主体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
2023年咸阳某中学生转学受阻事件正是典型例证。该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被校方多次以“班级人数超标”为由拒绝接收,直至其父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后,调查才揭露校方实际依据的是公安系统内留存的该生交通违法记录。
(三)百万级违法记录背后的关注缺位
咸阳市中学生违法记录案只是冰山一角。实践中因违法记录而终身背负劣迹标签,进而难以实现社会回归的人数众多。规范缺失和消除机制阙如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违法记录构成了对违法行为人持久的制度歧视。与犯罪记录相比,学术界对违法记录问题鲜有关注。
有关刑罚附随性效果的讨论在刑法领域已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我国刑罚的附随性效果太重。早在202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年度备案审查报告便明确要求,取消针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措施。
上文已经提及,行政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甚至同样会影响其家人亲属。但相较于犯罪记录,行政违法记录显然缺少足够的关注度。犯罪记录至少还有《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规范予以规制。我国的行政违法记录虽然大量存在,但是何种违法能被记录,记录会对个人的行为能力和资格产生何种影响,违法记录如果出现误登错登时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个人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封存甚至消除上述记录,以避免记录所产生的复杂株连效果等问题,在法律上都几无依据可循。这就直接导致违法记录被滥用进而严重损害个人权利的情形在实践中一再发生。
二、有违法前科者应被打上终身烙印吗?
行政违法记录之所以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首先源于我国缺少对这一领域的相应规范,上文提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都仅针对犯罪记录而非行政违法记录;其次,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公权力机关长久以来都存在一种普遍性偏见,即有过违法前科者,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就一定会远超出普通人,也因此需要特别标注予以特别预防,而对其从业资格和行为自由予以广泛限制。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犯罪行为
对违法前科者实施特别标记与预防措施,首先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本质界限。相较于犯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随着现代法网的严密化,大量违法行为已脱离传统道德可责性范畴——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制造噪声扰民、误取快递、违规升放无人机或孔明灯等秩序扰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若因此类轻微违法背负终身性职业禁入或资格限制,实质构成对《行政处罚法》第5条“过罚相当”原则的根本性违反。
更关键的是,“前科必然导致再犯”的预设缺乏科学支撑。行政违法多属偶发行为,非成瘾性违法模式具有普遍性。同时,行政机关对人民造成的不利益所采取之手段必须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有合理关系,倘若将行为人过往违法记录与其无合理关联的未来升学就业强制关联,是对法治国家“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违背。
(二)违法前科者不应受到制度性歧视
制度性歧视的本质在于法律层面的特别标注与区别对待,这不仅使前科者承受持久的精神羞辱,更实质阻碍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需特别指出的是,《禁毒法》第52条已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不受歧视,且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协助。相较之下,行政违法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低于吸毒人员,却面临更严苛的制度性排斥。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查处治安案件4035万件,年均807万起。这意味着超过4000万人背负违法记录,若放任记录滥用,将波及数千万家庭。必须认识到,行政违法者普遍主观恶性较小、回归社会意愿强烈,而制度强加的“特殊标记”将其隔绝于正常社会之外——这种歧视不仅无助于预防违法,反而可能将改过自新者推向再次违法,制造新的社会治理危机。
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会削弱行政处罚的震慑效力吗?
(一)“过罚相适”是法律权威的基石
封存治安违法记录是否会削弱行政处罚的震慑效力?结论当然是否定的。
行政处罚的震慑效力本质源于处罚的及时性与适当性,而非依赖严苛刑罚制造的恐惧。当处罚力度显著超出公众普遍认知的正义边界,将直接动摇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基础,这不仅削弱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与遵从,更侵蚀法治的公信力根基。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实质是对比例原则的立法回应:针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记录是否必须施加终身性负面评价?必须明确,治安处罚的核心价值在于行为矫正与社会风险预防,处罚执行完毕即意味着法律责任终结。永久化保存违法记录实则是变相延续惩罚效力,既违背《行政处罚法》第5条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亦构成对行为人再社会化的制度性阻碍。
综上,治安违法记录的功能边界应严格限定于未来风险预防范畴,其封存制度非但不会减损处罚的原始震慑力,反而通过修复法律公正性增强公众认同,从根本上降低再犯可能性。
(二)放下偏见,有违法前科者有“重生”的权利
对违法前科者的永久性标注及行为资格限制,本质是传统重刑主义的现代残余,其与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及再社会化理念存在根本冲突。正因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确立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旨在阻断“违法标签”对未成年群体的终身影响。然而,仅覆盖未成年人的封存范围无力解决记录滥用问题,故三审稿将封存对象扩展至全体违法前科者,实现对制度性歧视的系统性矫正。
与彻底消除不同,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尤其是对超出合理范围和合理区间的违法记录,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前科消灭的效果。从语词表述来看,对于治安违法记录,三审稿确立的是“整体封存、有限查询”的基本原则,整体封存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记录被不当披露后的溢出性效果,也可以促进有违法前科者的社会复归和生活重建,而限制查询更是将违法记录与社会评价相互隔离,其既满足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样防止了外部不当评价对当事人产生的长期负面影响。
同时,三审稿仍旧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的例外,以确保行政违法记录仍可在制度上发挥作为行政处罚量罚依据和刑事犯罪追诉基准的作用。

附:所涉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文作者

董恩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


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13916737598(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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