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治安调查时的自首认定——浅析王某等人盗窃案

来源: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然而在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往往十分复杂。近期,笔者在办理一宗盗窃案的过程中,便对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产生兴趣。

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然而在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往往十分复杂。近期,笔者在办理一宗盗窃案的过程中,便对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产生兴趣。在此,通过抛砖引玉的方式,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交流。
案例:
王某、李某、陈某系无业游民,因为生计,三人结伙实施盗窃。2015年9月4日凌晨0时许,三人在深圳市某区一家美发店盗窃了2500元人民币和一辆价值300元电动车。2015年9月6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深圳某区盗窃了一家汽车服务中心院400元人民币。事发当天,汽车服务中心员工报警,三人被抓获。
公安机关因不了解此前的盗窃事实,将本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在对三人调查期间,当例行问到此前有无盗窃行为时,王某主动交代了在美发店的盗窃事实。因两起盗窃事实所窃取的金额刚好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等三人立案调查。
1、分歧:
王某在接受治安调查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若构成自首,王某属于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
2、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接受治安调查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因此属于一般自首。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接受治安调查,已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但因为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使得本案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符合特殊自首的规定。
还有的观点认为,王某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所交代的事实也不属于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因此既不构成一般自首,也不构成特殊自首。
2、个人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情形。
“一般自首”中要求的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相关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其主动、直接司法机关投案;另一种是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中,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供述。
“特殊自首”又称为余罪自首,准自首。其形式上虽然缺少“自动投案”这一客观外在表现形式,但由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即犯罪人通过实际行动表明其具有悔罪自新、改恶从善的意愿,因此以自首论。值得注意的是,《自首相关解释》规定,特殊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罪行应属于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本案中,公安机关从治安执法的角度来对案件进行调查,王某被治安传唤后,主动交待了此前作案经过,使得本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表面上看王某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不符合自首关于自动投案的要求,但实质上,王某的行为仍然属于自动投案,构成一般自首。
具体理由如下: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王某在接受治安调查时,主动交代另一起违法事实,使得本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在接受调查初期,公安机关仅仅知晓王某盗窃400元人民币的违法事实,此时案件处于行政执法阶段,犯罪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2、从调查活动的属性来看,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调查时,进行的是行政执法活动。尽管公安机关身份兼具侦查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双重属性,但就本案而言,在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身份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王某的身份属于违法行为人。
3、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王某尽管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此时的公安机关并非司法机关,也不履行侦查职责。王某主动交代前一起盗窃事实,使本案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后,公安机关的角色才转变为司法机关。王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符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视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4、治安案件调查属于行政执法活动范畴,此时尚未涉及刑事犯罪。特殊自首又称余罪自首,其主体要求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此时行为人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王某因涉及治安案件接受调查,在主动交代罪行前,并没有被刑事追诉,因此其不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
综上,王某在接受治安调查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为一般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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