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的性质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表现在融资是目的,商品是载体,贸易是手段。主要特点是:1、客户指定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客户;2、客户与供应商是关联单位;3、交易标的物无位移或标的物根本就不存在;4、交易标的物的销售价格与价值无关,只与融资总金额和时间长短有关。
融资性贸易的类型
1、循环买卖贸易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其实质是质押贷款。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A、B、C三家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最终流向C公司,其中A、C是关联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没有任何位移,甚至根本就不存在,A公司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
2、托盘买卖贸易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融资性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
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获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3、委托采购 (销售) 贸易
受托方(资金供给方)根据委托方(资金需求方)的委托,在收取委托方保证金后,向指定第三方进行物资采购,受托方收取固定收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的物资销售给委托方的业务模式。
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委托采购 (销售) 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问题由来已久,基于业绩考核指标的压力,部分国企借助充裕的资金优势特别热衷于参与融资性贸易,充当中小企业的“资金池”,这样既不需要花费心思开发市场,又可通过贸易额来获得固定收益;中小民营企业既可从中获取短期融资,又可利用国有企业的背书能力,实现增持信用以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但是贸易双方可谓是互通有无、各取所需,或许将其称为“贸易性融资”更为妥帖。
但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贸易行为中未严格遵守依法依规经营的政策,违反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的要求,放弃企业核心竞争力,用虚而不实的贸易业务量虚增经营规模、冒进快上,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融资性贸易虽然有着丰厚的回报,但是在资金、法律、税务、经营等方面又潜在着巨大的风险,对方企业一旦出现经营违规、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留给国企的只有债务、损失和巨亏风险。
1、存在操作层面的风险
融资性贸易合同条件设计相对复杂,模式多样,贸易从业人员对融资贸易业务相关的物流环节认识不清、跟踪不及时、资金流向和回笼周期监管不到位,增加操作风险。
2、存在货权变债权的风险
该业务模式大多没有货物的物流痕迹,一旦客户被第三方追索,企业将无法证明货物是自己的,无法有效监管成品库存,通过变现来弥补损失,货权或质权将变成债权。
3、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融资,不进行实物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必然造成票据流的不真实,形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风险,甚至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4、存在道德廉政、通谋舞弊的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给资金提供方与需求方的通谋舞弊提供了条件,容易发生贪污受贿行为,也为个别人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
5、存在诉讼困难的风险
因此类业务链中参与主体较多,除国有企业外,不同主体还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甚至是人格混同的现象,一旦发生民事诉讼纠纷,甚至发生刑事案件纠纷,会使国有企业通过民事诉讼追偿之路受到重重阻碍。
融资性贸易的应对措施
1、加强前期市场调研,重视背景调查
国有企业应在开展融资性贸易前,加强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分析、研判,掌控价格趋势。查清融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关注其股权结构,尤其是股权关系复杂的融资企业。若上下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同一个股东或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更要严格把控交易风险。
2、加强规范客户的信用管理,健全客户准入机制
在融资性贸易开展前,务必要对贸易合作方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人等参与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建立客户信用的动态跟踪机制,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根据评价结果严格选择上下游贸易合作伙伴,并对客户的融资限额进行实时调整。
3、加强合同管理,防止操作层面风险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形成体系,对合同台账、卷宗管理实现归口统一。规范合同签订,对要素不完整,审查审批等环节不到位的合同严格把关,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防止权益受损,出现风险敞口。
4、加强货权控制,堵塞库存、仓储管理漏洞
应确保对物权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加强对合同执行的动态跟踪,有关人员应认真追踪核实交易货物的来源和去向,如果有必要,还需要到仓储公司延伸调查,核实融资企业是否有真实足量的货物在仓库存放。
尤其对存储于异地仓库的货物,要派专人或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监管,通过实地盘点核对账实情况,防止存货资产被挪用。对可能滞销积压的货物,制订预案,防止存货跌价风险。
5、落实担保措施,加强对标的物的控制力
必要情况下,要求资金需求方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保证担保抵押的效力。在对抵押或担保物进行评估后,还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将担保措施落到实处。
结语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这一高风险业务由来已久,由于严峻的经济环境容易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和经营失败,加之民营中小企业道德和信用意识淡薄,其通常会将债务危机转嫁给国有企业。由于融资性贸易业务操作的复杂性,若在没有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情形下,国有企业容易陷入复杂的债务纠纷,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
目前,国有企业虽然在规范监管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相关风险事件仍层出不穷,归根到底是管理层认识上的问题。所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夯实自身实力,不寻求捷径,才能使企业的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实务融资性贸易的“坑”在哪里?
作者:王军 张倩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融资性贸易的性质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