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被判刑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庞某以公司名义,用虚构的38台挖机资料作为融资设备证明,并以1套房屋和25间门面作抵押担保,向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贷款2500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庞某以公司名义,用虚构的38台挖机资料作为融资设备证明,并以1套房屋和25间门面作抵押担保,向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贷款2500万元。
因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且要求抵押物及融资租赁设备价值要高于贷款金额,庞某自知抵押物价值不足,遂在委托被告人缪某对案涉抵押房产开展评估工作时,希望缪某对抵押物进行高评。庞某为获得缪某帮助,除评估费用外另送给缪某两条大重九香烟及一件五粮液。后缪某将庞某提供的案涉抵押房产资料拿给重庆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丁某,由丁某负责案涉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并明确告知丁某要将评估价做到2900万元以上。
丁某查看庞某提供的房产资料后,认为其中作为佐证材料的房屋租赁合同反映的房屋租金过高,但其未按规定对案涉抵押房产进行实地勘察,未对庞某提供的资料进行核验,而是按照缪某的要求,直接以案涉抵押房产在2016年5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2908.93万元的结论制作了评估报告,并授意公司有评估资质但未实际参与评估工作的秦某、陈某在报告上签字。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另行委托其他评估公司对同一评估对象在2016年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仅为978.61万元,之前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较此高出1930.3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伙同被告人丁某,利用丁某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人员的身份,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人均系主犯,且都具有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以缪某、丁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丁某、缪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缪某收取的两条大重九香烟及一件五粮液予以追缴。宣判后,丁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缪某伙同丁某在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中,不按规范履行评估职责,将委托方预先设定房地产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出具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评估报告,委托方将该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并获得远超抵押物价值的巨额融资贷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该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为维护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本案也提醒评估从业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执业,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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