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01 工会组织与职责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多种制度机制,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公司有义务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工会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表现是代表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第二款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公司法中体现。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模式,本款规定了公司应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发表意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03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与意见听取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包括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本款规定要求公司就合并分立、解散重组、经营目标、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做出重大决策,以及公司在制定奖励制度、工作纪律等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作者:蔡仁仕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