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处理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什么情况下视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司能否就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什么情况下视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司能否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能否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近期,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难题。本文拟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与读者分享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一、基本事实
2023年7月,某公司员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某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被刑事拘留,11⽉被执⾏逮捕,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公司于2023年8月起停发其本人工资,但因社保、公积金部门要求劳动合同解除前不得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公司为该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至2024年7月(劳动合同解除日)。现公司欲要求该名员工返还公司自2023年8月-2024年7月期间为其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二、法律分析
(一)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期间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等(即劳动者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尚未取得最终结果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被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同样的,若劳动者仅被行政拘留的,因行政拘留不等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亦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存在酒驾、醉驾、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经过公司民主议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可作为处理与劳动者争议的相关依据。
(二)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期间公司能否停发工资?社保和公积金能否停止缴纳?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期间,公司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即公司可以停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公积金。
但根据前文分析,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尚未取得最终结果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本案中,经征询公司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及公积金中心,均答复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无法停缴社保及公积金。因此能否停止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需以公司所在地社保、公积金机构意见为准。
(三)公司垫付的社保、公积金能否要求员工返还?
1、社保、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
本案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前公司支付的社保、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费用能否要求退还的问题。实务中,大部分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未解除),用人单位就必须缴纳,因此本律师认为公司主张要求员工返还该部分款项被裁判机关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2、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本案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前公司代员工支付的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能否要求退还的问题,实务中亦存在争议。部分裁判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之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用人单位无法通过扣缴劳动者工资的方式取回代劳动者垫付的费用,应视为劳动者就此取得了不当利益,劳动者获得该利益并没有法律的根据,该情形属于不当得利,其负有向用人单位返还的义务。但部分裁判机关认为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既非劳动者依法应当负担,也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得,因此应由社保机构处理,法院不应受理。因此公司该主张能否被支持亦存在不确定性。
三、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尚未取得最终结果期间或员工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存在酒驾、醉驾、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经过公司民主议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可作为处理与劳动者争议的相关依据。此外,在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调查的情况下,公司亦可与员工进行协商,采取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公司多承担社保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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