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棋牌游戏涉赌风险简析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棋牌游戏是国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棋牌游戏日渐风靡。

引言
棋牌游戏是国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棋牌游戏日渐风靡。然而正如线下棋牌游戏有涉赌风险,线上棋牌游戏若不重视合规经营,亦面临合规风险,本文将简要分析网络棋牌游戏的涉赌风险并提请相关方提高合规意识,降低经营风险。
一、中国网络棋牌游戏发展现状
棋盘游戏和牌类统称棋牌游戏,主要有扑克、斗地主、中国象棋、军棋、五子棋、麻将等。从中国游戏市场来看,棋牌游戏发端于1998年联众首次上线围棋游戏,经历十余年发展后,在2016年发展到一个繁荣时期。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棋牌类游戏市场规模58.6亿元。2017年,中国棋牌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45.1亿,同比增长107%;其中,地方性棋牌游戏市场更是实现了近3倍的增长率[1]。在棋牌游戏迅猛发展的同时,涉赌风险也一直是棋牌游戏无法回避的问题。早在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中就关注了互联网游戏网站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问题,其中列举的有“梭哈、赌大小、扎金花”等棋牌游戏;2017年以来,《网络棋牌游戏聚众赌博涉案5.6亿》[2]、《网络游戏赌博获利一亿三千多万21人获刑受罚》[3]等报道在主流媒体屡见不鲜。2018年,德州扑克类App涉赌现象被央视等媒体关注,一些知名游戏平台纷纷主动停止下载或下线德州类棋牌游戏。
目前我国的网络棋牌游戏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分别是游戏币模式与“房卡”模式。早期常见的模式为游戏币模式,主要是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作为玩家参加对局和得失计算的筹码,玩家可通过人民币充值获得该虚拟货币。一般游戏会给新注册玩家提供一定额度的免费游戏币,通过赢得对局可以得到更多游戏币奖励,输掉游戏则会扣减游戏币。当玩家消耗完游戏币之后,可以等候新的免费游戏币发放或者选择用人民币充值购买游戏币。“房卡”模式则依托于发展下线代理的分级经销模式快速扩大用户规模。玩家购买“房卡”即取得游戏开局的机会,邀请足够人数加入游戏后方可开局。这种玩法的特点在于必须邀请熟人或特定人一起游戏,好处是有一定的私密性,玩家之间彼此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缺点则在于当房卡用户邀请不到足够的熟人加入游戏,则游戏无法开局。
二、网络棋牌游戏之涉赌法律风险
(一)刑事责任的风险
1、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此外,对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而仅是将其看作一般赌博行为,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若参赌人员彼此相熟,且赌博金额不大,应当认定为娱乐行为。但若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现有司法判例,涉及赌博罪的网络棋牌游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建立“银商”工作室,借助网络棋牌游戏平台,利用微信、支付宝中的红包、转账等功能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以该方式为不特定多人参与网络游戏赌博提供条件。所谓“银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对局中为玩家提供虚拟币(该虚拟币可能表现为虚拟货币、游戏币、积分等),以及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赚取游戏币差价而聚众赌博,并以此为业的中间商。—— (2020)闽0924刑初94号、(2019)浙0903刑初194号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通过棋牌游戏软件,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但其并未建立网站,也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020)甘1027刑初39号
2、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开设赌场罪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现有司法判例,涉及开设赌场罪的网络棋牌游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建立赌博网络平台,明知且参与平台招收代理,聚集人员到平台赌博,情节严重的。——(2020)浙1023刑初208号
明知其招募的游戏代理在微信群内利用其推广的游戏平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未予以制止反而为谋取经济利益继续为他们提供游戏服务,情节严重的。——(2020)浙0824刑初22号
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接受群成员的投注,通过售卖“房卡”赚取差价的方式抽头渔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2019)鲁0781刑初238号、(2020)豫0526刑初49号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游戏网站上对局型游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闲聊群进行输赢结果统计管理,通过对游戏胜者按比例抽头渔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2020)闽0781刑初88号
(二)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通知,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该四部门各司其职,分别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不规范及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现象进行查处。比如公安部负责调查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线索,依法查处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网络游戏服务单位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安机关通报的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出版发行的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清理,深入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查处含有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对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互联网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其《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安、文化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游戏网站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要求网站接入服务商暂停或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直至吊销违法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区分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关键在于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及参与程度。比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各地执法部门针对涉赌网络棋牌游戏进行了下列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涉嫌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案(杭文广新罚字〔2017〕第14号),涉嫌提供含有宣扬赌博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案((金市)文罚字〔2017〕第42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案(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1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未在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案(嘉文罚字〔2018〕第3号),和涉嫌提供含有宣扬赌博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案((金市)文罚字〔2017〕第42号)。这些行政处罚从标题就能看出其主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员或单位一般有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博罪的可能,但最终由于被处罚方没有盈利,或者及时下架问题游戏,并且没有重复的涉案行为,因此按照在尚未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时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处理涉案人员。
三、网络棋牌游戏之法律风险提示
2017年12月,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涉赌棋牌游戏成为重点整治监管对象。2018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赌牌类网络游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针对涉赌牌类游戏展开了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现有刑事判例、行政处罚案例以及相关行政文件的指导精神,我们对于网络棋牌游戏运营提出以下提示:
申请经营网络棋牌游戏相关证照,规范游戏内容避免涉赌内容,建立事中事后的监督体系。在网络棋牌游戏显著位置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
禁止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参与棋牌类游戏对局,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用户对局输赢相关的虚拟货币或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作为佣金。
不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棋牌类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积分的服务,不向用户提供棋牌类虚拟道具和积分兑换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等服务,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平台负责人、高管或员工不与“银商”合作,不参与或默许银商收售、回购平台的虚拟货币或虚拟游戏道具。
通过发行“房卡”等虚拟货币或虚拟道具的模式运营棋牌类网络游戏的,对代理商、经销商、推广员等采取释明验证方式确认人员信息。不允许使用上述人员账户参与游戏,不允许用于为其他用户“开房”而自身不参与游戏的行为。不与使用“房卡”模式的俱乐部、战队、公会等勾连组织赌局。
结语
受到网络棋牌游戏强监管的影响,有些网络棋牌游戏公司转变思路,开始通过电竞和线下棋牌赛事等方式,设置高额奖金来吸引奖励游戏玩家,而不是通过可兑换为人民币的游戏虚拟货币来刺激游戏玩家的注册及留存。也有棋牌游戏公司将“房卡”模式升级为“月卡”模式,相当于一次性购买一段时间内免费游戏的传统网游“点卡”模式。此外,还有些网络棋牌游戏产品内无任何内购付费,采取玩家观看游戏内的视频获得金币的方式,主要借助广告实现收入。在国内监管趋严的情况下部分棋牌游戏公司选择“出海”,向海外发展更广泛的网络棋牌游戏业务。
网络棋牌游戏因其游戏规则及营利业务模式本身的限制,始终存在较高的涉赌风险,这对棋牌类游戏公司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我们建议棋牌类游戏在产品运营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好风险尽职调查及监管,从而严控涉赌风险。
[1]参见《联众德州扑克涉赌被查处 棋牌游戏公司该何去何从》,人民网,2018年5月18日,http://game.people.com.cn/n1/2018/0515/c40130-29992002.html。
[2]参见《网络棋牌游戏聚众赌博涉案5.6亿》,新华网,2017年6月9日,http://www.xinhuanet.com/info/2017-06/09/c_136352006.htm。
[3]参见《网络游戏赌博获利一亿三千多万21人获刑受罚》,中国法院网,2018年5月7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5/id/3293637.shtml。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