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网红主播账号归属公司的经纪合同条款有效吗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01 在经纪合同中,我们经常看到,网红主播各类社交或电商账号归属于公司,有时还会约定这类账号的商标申请权和商标权都属于公司,这就意味着网红主播在合约到期后无法使用这类账号,如果账号名字跟网红主播姓名相

01
在经纪合同中,我们经常看到,网红主播各类社交或电商账号归属于公司,有时还会约定这类账号的商标申请权和商标权都属于公司,这就意味着网红主播在合约到期后无法使用这类账号,如果账号名字跟网红主播姓名相同,当然会涉及到姓名权问题,但当账号名字不相同时,这类约定是否合理呢?
还真有这么一个判决呢!这本是一个解约纠纷,带出来这么一个条款。案情简单梳理如下:
2016年9月13日,狮之谦公司(甲方)与杨一枝(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均愿就实现乙方个人价值变现开展进一步合作。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及顺延期为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及其他现有或将来的电子商务平台)所有商品类目独家及唯一合作方,乙方不得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相似方式推广其他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平台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与其他任何主体建立与本协议相同、相似的合作关系。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2017年2月24日,杨一枝向狮之谦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狮之谦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其公司出具的三份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示狮之谦公司系该商标的所有权人。
02
对于这个条款,当网红主播解约后,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同时,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
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杨一枝违约,客观上给狮之谦公司造成了损失,然双方在《合作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基于上述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狮之谦公司投入的宣传费用实际已在该账号的品牌价值中得以体现,综合考虑本案中杨一枝在合作过程中的实际收入状况,依据公平原则,原审法院酌定杨一枝向狮之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当经纪合同约定网红主播社交账号名称(此名称与艺人名字不同)归属于公司时,在网红主播解约后,这个账户最终可以归属于公司。
本文想讨论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这类约定才是有效的?以及网红主播在解约后自行开设不同名字账户后,公司是否还有权阻止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