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搜狐视频广告遭拦截 "魅族"被诉不正当竞争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互联网中的屏蔽广告行为自从产生以来,便备受争议。与此同时,因互联网中屏蔽广告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案件在近年也层出不穷。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互联网中的屏蔽广告行为自从产生以来,便备受争议。与此同时,因互联网中屏蔽广告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案件在近年也层出不穷。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因认为其经营的"搜狐视频网"及相应APP广告遭魅族产品拦截,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8月30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诉称:
原告是搜狐视频网(tv.sohu.com)的运营者,以高清流畅的视频体验成为行业标杆。由于原告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正版视频,为维持网站正常运营及支付高额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原告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展现少量、短时间的广告,该广告时间较视频时长一般可以忽略,并不会给用户带来不良影响,原告据此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付费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这两种收入来源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经营模式。
2017年2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并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购买该款产品。用户购买该产品后通过该产品介入互联网中即可完全屏蔽原告视频播放前广告以及其他网页广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要求魅族科技公司停止拦截屏蔽我方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要求魅族通讯公司、魅族科技公司停止销售带有涉案不正当竞争功能的路由器;3、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共计210万元。
由于涉诉行为是否已经停止,原告表示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魅族通讯公司仅是涉案路由器的销售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驳回飞狐公司、搜狐公司针对魅族通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从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行为的实现路径来看,涉案路由器的视频广告屏蔽插件需要由用户自行确定是否下载、安装、启用、关闭,且并未特定针对搜狐视频,而且涉案路由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意图、故意和不正当性;

  3. 涉案路由器提供广告屏蔽插件并未违反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妨害搜狐视频所提供的视频的正常运行;

  4. 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的“广告+免费”的经营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

  5. 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表示: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被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进行了宣传展示。第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安装后默认开启,不仅屏蔽了我方视频广告,还屏蔽了我方的页面广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表示: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不认为我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销售涉案路由器中并未特意针对搜狐视频宣传视频广告屏蔽功能,不具有针对性。第三,涉案路由器其真正功能在于能否快速稳定连接互联网,而非屏蔽视频广告。第四,我方不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我方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综上,我方不认为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陈述最终意见后,法庭征询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可以调解,而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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