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公司提供担保 连带偿还5000万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济南市某商业银行、济南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商业银行与B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确定贷款本金为5000万元,另外,商业银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借款展期合同》,约定A公司对合同项

济南市某商业银行、济南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商业银行与B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确定贷款本金为5000万元,另外,商业银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借款展期合同》,约定A公司对合同项下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及《展期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向商业银行偿付贷款本金5000万元。但B公司未能偿还剩余借款,保证人A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催要未果,商业银行向济南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商业银行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商业银行在其仲裁申请中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并且提供相应证据作为事实依据。A公司对于商业银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未对商业银行的主张提出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反对意见。仲裁庭认为,《借款展期协议》是商业银行主张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依据之一。该协议第七条约定A公司为保证人,同意继续按三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对B公司在借款合同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商业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在商业银行与A公司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依照双方所签订合同协议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因此,仲裁庭对商业银行请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商业银行支付B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仲裁费用由A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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