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纠纷,调解化矛盾

来源:库铁天平

文章摘要
家和万事兴。家是社会组成的基本要素,家庭的和睦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家事案件的和平处理,是化解社会纠纷的重要因素。

家和万事兴。家是社会组成的基本要素,家庭的和睦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家事案件的和平处理,是化解社会纠纷的重要因素。一件离婚纠纷未能妥善处理,就会引发更多关联案件,也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丁某(男)和被告李某(女)于2021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长期的争执,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电话联系沟通原、被告,希望双方解除矛盾,尽力做了调解和好的工作。但是原告丁某态度坚决,坚持离婚。被告李某也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多年,自己付出太多,需要原告就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补偿。
在双方再次争执前,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来到法院进行调解,法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多次向双方释法析理,讲解法律规定。但被告仍然坚持自己的要求,提出要考虑三天再做答复。
最后,法官尊重当事人意愿,经过原告丁某的同意,安排三天后再次进行调解。回去后,被告李某查阅了法官所讲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咨询了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法官后,最终,转变了观念。再次调解过程中,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顺利离婚。
在人生的旅途中,婚姻是一段重要的历程,但有时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婚姻关系可能走向终结,面对这种情况,好聚好散才是一种成熟和理智的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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