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通知》”)。《通知》明确,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适用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或16%(适用期间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还明确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浩天评论:该《通知》延续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动漫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满足3个条件“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其中,就“动漫企业”认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在业务范围和资格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动漫企业是指以漫画创作,动画或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另一方面,动漫企业资格需经文化行政、财务和税务部门组成的认定机构认定,其应为境内设立企业,年主营收入占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开发或技术服务人员占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l0%以上),有业务所需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研究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8%以上,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李露欢)
2. 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8年4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挂牌公司可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无需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实现与境外资本的对接。
浩天评论:《备忘录》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快速赴港上市提供可能性,有利于拓宽挂牌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批准,其审核关注条件之一即为“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 。就影视文化行业而言,目前我国外资准入政策要求,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及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基于上述情况,从事上述业务的影视文化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法享受《备忘录》的“优惠政策”。(杨涛婷)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浩天评论:《办法》进一步强调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多元化,既包括符合要求的内部凭证(如:会计原始凭证),也包括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主体取得的支出发生凭证(如:发票)。(李梦依)
案例分享
1.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中文在线等未侵权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作家求无欲将小说《诡案组》(“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等许可给中文在线后,认为中文在线将小说改编、摄制为网络电影侵犯其对小说的著作权,将中文在线及改编网络电影的出品方海润影业、爱奇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求无欲败诉后,求无欲提起二审,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法院认为:“电影”是著作权法上的特定词语;此外,在求无欲签约时,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或可预见其出现,按照通常交易习惯,若求无欲仅授权院校电影的改编、摄制权,应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认定交易合同约定之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
浩天评论:本案再次提醒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对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电影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表述界定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用途、媒介、类型等角度,可将电影划分为不同的“自我分类电影作品”,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多新类型电影作品将进一步涌现,如VR电影等,但其本质仍基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在此情况下,当进行著作权许可时,若确需对改编后的“自我分类电影作品”予以区分对待,则建议务必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减少日后纠纷风险。
(何为)
2.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未经许可使用书法字体构成侵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侵犯字体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向佳红系“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人,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其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字体,侵犯其对相关字体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七个单字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标的,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前述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向佳红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浩天评论:我国发生了包括“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在内的一系列字体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对较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进行梳理,试图厘清法院裁判观点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司法实践倾向:
结合上述参考案例,司法审判倾向于通过单字进行具体分析,尤其独创性具备与否,来判断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杨涛婷)
实务指导
1. 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指南》”)。《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指南》对于影视署名与影视作品权属认定的关系、作品表达的对比、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性质等影视娱乐行业常见的司法认定问题予以解答。
浩天评论:《指南》的出台反映了北京司法机关对于热点争议问题的裁判思路,对影视娱乐从业人员具有参考价值。但《指南》属于北京高院对于具体法律应用的解答,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南》仅具有指引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案例仍可能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侯帅)
行业动态
1. 虎牙直播5月11日纽交所挂牌上市
美国当地时间5月11日上午9点30分,虎牙直播(HUYA Inc.,股票代码:HUYA) 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存托股票(ADS)并成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虎牙直播招股书显示,在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超过2亿美元,虎牙直播将把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扩产和增强产品和服务,并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企业用户,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业务、产品、服务和技术。
浩天评论:虎牙直播是中国领先的弹幕式互动直播平台,提供游戏在线直播观看、游戏赛事直播与游戏直播,热门手游直播等,此次上市使其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平台。此前映客曾在3月份提交了在港上市的招股书,年初斗鱼直播COO程超也曾表示,斗鱼有IPO计划。IPO已经成为直播行业当前热追的共同目标。同时我们注意到,直播平台的主要业务模式系提供网络表演,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等相关规定,该等行为属于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范围。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外资准入限制,本次虎牙直播上市采用了VIE模式。(石菡子)
2. 快乐购收购芒果TV等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
2018年4月27日,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快乐购”,股票代码:300413)发布公告称,于 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20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本次交易由快乐购以人民币1,155,075.12万元收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快乐阳光”)、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芒果互娱”)、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天娱传媒”)、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芒果影视”)、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芒果娱乐”)五家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中,快乐阳光作价人民币953,016.81万元、芒果互娱作价人民币50,832.65万元、天娱传媒作价人民币50,331.57万元、芒果影视作价人民币54,060.10万元、芒果娱乐作价人民币46,833.99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知名视频网站芒果TV将成功注入快乐购。
浩天评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快乐阳光主要从事视频网站芒果TV的运营,芒果互娱主要从事游戏业务,天娱传媒主要从事艺人经纪业务,芒果娱乐和芒果影视侧重于内容制作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快乐购主营业务将由媒体零售业务拓展至从新媒体平台运营到内容制作、艺人经纪及 IP 运营的全产业链条,快乐购也将藉此成为运营知名视频网站A股上市公司之一。本次交易系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台”)将实际控制的五家标的公司注入到其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快乐购,这对于民营影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跨界并购重组的监管风向指示意义较为有限。此外,我们注意到,在本次交易中,湖南台将其持有的“芒果TV”运营所需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视听证”),通过独家排他授权的方式,给予快乐阳光运营,根据本次交易披露文件介绍,广电总局已就该授权合规性作出确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擅自以授权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和运营,存在违法违规风险,而广电主管部门就湖南台上述授权经营出具确认的做法似乎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张鼎城)
3. 文投控股终止对悦凯影视的收购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600715.SH)于2018年6月14日发布公告称,文投控股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公告,宣布文投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京悦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悦凯影视”)100%股权,但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以及本次交易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交易各方拟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浩天评论:文投控股前身为松辽汽车,主营汽车零部件业务,2015年,其通过对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都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收购转型文娱行业。在完善文娱行业布局过程中,文投控股于2017年9月相继披露拟收购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悦凯影视和宏宇天润(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宏宇天润”)。2017年11月,因为就收购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文投控股表示终止与海润影视之间的收购谈判;2018年3月,文投控股最新披露的收购方案中,收购标的仅剩悦凯影视一家;2018年6月,文投控股宣布终止对悦凯影视的收购。自此,文投控股从去年开始的系列并购方案均以终止告终,文投控股在影视制作、艺人经纪及IP运营业务板块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其后续将如何在该等业务板块中发力,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唐洁)
4. 影视行业“阴阳合同”风波
2018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崔永元于微博曝光某影星的演出合约,其指出该影星仅于某剧组拍摄四天即获得6,000万元高额片酬,且签署“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于官网作出以下回应:“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浩天评论:“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指当事人针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两份标的金额不一致的合同,而税务核定的关键在于审查两份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中的应税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一旦被认定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当事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涉嫌构成逃税罪。(梁倩倩)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通知》”)。《通知》明确,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适用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或16%(适用期间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还明确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浩天评论:该《通知》延续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动漫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满足3个条件“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其中,就“动漫企业”认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在业务范围和资格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动漫企业是指以漫画创作,动画或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另一方面,动漫企业资格需经文化行政、财务和税务部门组成的认定机构认定,其应为境内设立企业,年主营收入占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开发或技术服务人员占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l0%以上),有业务所需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研究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8%以上,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李露欢)
2. 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8年4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挂牌公司可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无需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实现与境外资本的对接。
浩天评论:《备忘录》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快速赴港上市提供可能性,有利于拓宽挂牌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批准,其审核关注条件之一即为“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 。就影视文化行业而言,目前我国外资准入政策要求,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及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基于上述情况,从事上述业务的影视文化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法享受《备忘录》的“优惠政策”。(杨涛婷)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浩天评论:《办法》进一步强调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多元化,既包括符合要求的内部凭证(如:会计原始凭证),也包括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主体取得的支出发生凭证(如:发票)。(李梦依)
案例分享
1.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中文在线等未侵权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作家求无欲将小说《诡案组》(“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等许可给中文在线后,认为中文在线将小说改编、摄制为网络电影侵犯其对小说的著作权,将中文在线及改编网络电影的出品方海润影业、爱奇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求无欲败诉后,求无欲提起二审,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法院认为:“电影”是著作权法上的特定词语;此外,在求无欲签约时,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或可预见其出现,按照通常交易习惯,若求无欲仅授权院校电影的改编、摄制权,应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认定交易合同约定之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
浩天评论:本案再次提醒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对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电影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表述界定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用途、媒介、类型等角度,可将电影划分为不同的“自我分类电影作品”,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多新类型电影作品将进一步涌现,如VR电影等,但其本质仍基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在此情况下,当进行著作权许可时,若确需对改编后的“自我分类电影作品”予以区分对待,则建议务必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减少日后纠纷风险。
(何为)
2.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未经许可使用书法字体构成侵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侵犯字体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向佳红系“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人,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其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字体,侵犯其对相关字体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七个单字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标的,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前述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向佳红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浩天评论:我国发生了包括“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在内的一系列字体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对较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进行梳理,试图厘清法院裁判观点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司法实践倾向:
| 裁判规则 | 案例索引 |
| 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字库中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 (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北大方正诉文星案; (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大方正诉暴雪案 |
| 单字不属于美术作品: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 | (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北大方正诉宝洁案 |
| 应具体分析: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除去固定的书写结构,单字结构搭配、线条粗细、弯度转折能体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通用字形的视觉审美,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 (2010)民三终字第6号,北大方正诉暴雪案; (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汉仪诉笑巴喜案;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汉仪诉青蛙王子案; (2017)沪73民终22号,华章世纪诉字强不息公司案 |
结合上述参考案例,司法审判倾向于通过单字进行具体分析,尤其独创性具备与否,来判断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杨涛婷)
实务指导
1. 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指南》”)。《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指南》对于影视署名与影视作品权属认定的关系、作品表达的对比、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性质等影视娱乐行业常见的司法认定问题予以解答。
浩天评论:《指南》的出台反映了北京司法机关对于热点争议问题的裁判思路,对影视娱乐从业人员具有参考价值。但《指南》属于北京高院对于具体法律应用的解答,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南》仅具有指引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案例仍可能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侯帅)
行业动态
1. 虎牙直播5月11日纽交所挂牌上市
美国当地时间5月11日上午9点30分,虎牙直播(HUYA Inc.,股票代码:HUYA) 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存托股票(ADS)并成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虎牙直播招股书显示,在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超过2亿美元,虎牙直播将把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扩产和增强产品和服务,并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企业用户,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业务、产品、服务和技术。
浩天评论:虎牙直播是中国领先的弹幕式互动直播平台,提供游戏在线直播观看、游戏赛事直播与游戏直播,热门手游直播等,此次上市使其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平台。此前映客曾在3月份提交了在港上市的招股书,年初斗鱼直播COO程超也曾表示,斗鱼有IPO计划。IPO已经成为直播行业当前热追的共同目标。同时我们注意到,直播平台的主要业务模式系提供网络表演,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等相关规定,该等行为属于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范围。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外资准入限制,本次虎牙直播上市采用了VIE模式。(石菡子)
2. 快乐购收购芒果TV等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
2018年4月27日,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快乐购”,股票代码:300413)发布公告称,于 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20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本次交易由快乐购以人民币1,155,075.12万元收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快乐阳光”)、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芒果互娱”)、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天娱传媒”)、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芒果影视”)、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芒果娱乐”)五家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中,快乐阳光作价人民币953,016.81万元、芒果互娱作价人民币50,832.65万元、天娱传媒作价人民币50,331.57万元、芒果影视作价人民币54,060.10万元、芒果娱乐作价人民币46,833.99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知名视频网站芒果TV将成功注入快乐购。
浩天评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快乐阳光主要从事视频网站芒果TV的运营,芒果互娱主要从事游戏业务,天娱传媒主要从事艺人经纪业务,芒果娱乐和芒果影视侧重于内容制作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快乐购主营业务将由媒体零售业务拓展至从新媒体平台运营到内容制作、艺人经纪及 IP 运营的全产业链条,快乐购也将藉此成为运营知名视频网站A股上市公司之一。本次交易系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台”)将实际控制的五家标的公司注入到其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快乐购,这对于民营影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跨界并购重组的监管风向指示意义较为有限。此外,我们注意到,在本次交易中,湖南台将其持有的“芒果TV”运营所需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视听证”),通过独家排他授权的方式,给予快乐阳光运营,根据本次交易披露文件介绍,广电总局已就该授权合规性作出确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擅自以授权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和运营,存在违法违规风险,而广电主管部门就湖南台上述授权经营出具确认的做法似乎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张鼎城)
3. 文投控股终止对悦凯影视的收购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600715.SH)于2018年6月14日发布公告称,文投控股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公告,宣布文投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京悦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悦凯影视”)100%股权,但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以及本次交易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交易各方拟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浩天评论:文投控股前身为松辽汽车,主营汽车零部件业务,2015年,其通过对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都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收购转型文娱行业。在完善文娱行业布局过程中,文投控股于2017年9月相继披露拟收购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悦凯影视和宏宇天润(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宏宇天润”)。2017年11月,因为就收购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文投控股表示终止与海润影视之间的收购谈判;2018年3月,文投控股最新披露的收购方案中,收购标的仅剩悦凯影视一家;2018年6月,文投控股宣布终止对悦凯影视的收购。自此,文投控股从去年开始的系列并购方案均以终止告终,文投控股在影视制作、艺人经纪及IP运营业务板块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其后续将如何在该等业务板块中发力,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唐洁)
4. 影视行业“阴阳合同”风波
2018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崔永元于微博曝光某影星的演出合约,其指出该影星仅于某剧组拍摄四天即获得6,000万元高额片酬,且签署“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于官网作出以下回应:“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浩天评论:“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指当事人针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两份标的金额不一致的合同,而税务核定的关键在于审查两份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中的应税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一旦被认定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当事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涉嫌构成逃税罪。(梁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