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青海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印制了11000张“某某国际影城电影票优惠券”,向G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发放,持电影票优惠券者于2023年4月8日至4月9日前往某某国际影城观看电影可享受半价优惠。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家长举报后,经查实,以商业广告进校园对青海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撤销。
【裁判结果】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青海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裁判要旨】
原告青海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印制“某国际影城电影票优惠券”,并向G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发放该电影票优惠券,持电影票优惠券者前往某国际影城观看电影可享受半价优惠,故其向不特定的主体发放电影票优惠券的实际目的为推销观影服务,属于在校园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因此,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正确。
【法官寄语】
电影优惠券作为促销工具,用于直接给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从而促成消费,同时,电影优惠券上包含影片介绍、影院信息等宣传内容,明显具有了商业广告的属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将电影优惠券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发放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稿件:德令哈法院
